|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浙金婺综执罚决字[2018] 第56号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17年12月13日,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乾西中队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在金华市婺城区乾西乡长湖路公铁立交往西100米绿化带里存在随意倾倒生活垃圾的行为。经初步查实,该行为系金华经济开发区挖掘清运公司所为,并于当日立案查处。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金华经济开发区挖掘清运公司擅自在金华市婺城区乾西乡长湖路公铁立交往西100米绿化带里随意倾倒生活圾,倾倒的生活垃圾数量为小铲车一斗,约0.3立方米,倾倒的生活垃圾为快餐盒、牛奶盒子等。上述违法情况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现场勘查笔录一份,证明2017年12月13日当天,金华经济开发区挖掘清运公司擅自在金华市婺城区乾西乡长湖路公铁立交往西100米绿化带里随意倾倒生活垃圾的现场事实及情况。证据二:现场拍摄照片一张,证明2017年12月13日当天,金华经济开发区挖掘清运公司擅自在金华市婺城区乾西乡长湖路公铁立交往西100米绿化带里随意倾倒生活垃圾的违法事实现场情况。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2017年12月13日当天,金华经济开发区挖掘清运公司擅自在金华市婺城区乾西乡长湖路公铁立交往西100米绿化带里随意倾倒生活垃圾的时间、地点、经过等事实。证据四: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我局认为金华经济开发区挖掘清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规定,确属随意倾倒生活垃圾的行为,应予以行政处罚。2018年1月23日,我局依法送达了浙金婺综执罚先告字[2018]第3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金华经济开发区挖掘清运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及《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执法手册》第【处罚-04931-000】项处罚标准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量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轻微,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2立方米以下的或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金华经济开发区挖掘清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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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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