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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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多盛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赵松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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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91执102号之一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多盛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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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4-20 | 2021-04-27 |
2 |
徐鹏鹏、多盛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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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91执206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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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3-11 | 2021-03-22 |
3 |
多盛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宋潮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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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91执109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多盛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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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1-25 | 2021-01-29 |
4 |
多盛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赵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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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91民初3044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多盛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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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11-05 | 2020-11-13 |
5 |
多盛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李进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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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91民初3046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多盛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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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11-04 | 2020-11-13 |
6 |
多盛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安徽绿达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陈清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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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91民初3037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多盛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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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10-21 | 2020-11-30 |
7 |
多盛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刘维一、宁波易航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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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91民初3040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多盛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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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10-19 | 2020-10-22 |
8 |
多盛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白应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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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91民初3043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多盛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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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10-19 | 2020-10-22 |
9 |
多盛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刘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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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91民初3045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多盛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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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10-16 | 2020-11-25 |
10 |
多盛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宋潮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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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91民初3042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多盛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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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10-16 | 2020-11-2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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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浙0212民初12637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多盛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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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G44 | 2019-03-19 |
2 | -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多盛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武白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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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 | 2018-12-06 |
3 | -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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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 | 2018-06-26 |
4 | (2017)皖0602民初498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多盛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吴辉 靳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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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 G73 | 2018-06-03 |
5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多盛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冯远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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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G57 | 2017-08-2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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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291民初59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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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91民初592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多盛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陈园华 叶良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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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园华(公民身份号码3209231990****1274)、叶良芳(公民身份号码3209231963****1362):本院受理多盛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陈园华、叶良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91民初59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园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多盛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租金13331.25元,并支付以13331.25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6日起至款清日止按日万分之四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叶良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叶良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园华追偿。案件受理费133元,减半收取66.5元,由被告陈园华、叶良芳共同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陈园华、叶良芳共同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多盛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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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1 |
2 |
(2020)浙0291民初389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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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91民初3893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多盛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陈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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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岩(公民身份号码:2305041980****0014):原告多盛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岩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291民初38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多盛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岩签订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于2021年3月1日解除;二、被告陈岩赔偿原告多盛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损失44499.94元,并支付违约金31699.9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5元,减半收取计852.5元,由被告陈岩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350元,由被告陈岩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多盛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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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8 |
3 |
(2020)浙0291民初304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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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91民初3047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多盛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刘宏斌 王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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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宏斌(公民身份号码4113231988****6935)、王品(公民身份号码4129311994****786X):本院受理原告多盛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宏斌、王品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291民初30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宏斌、王品共同支付原告多盛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租金655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8元,减半收取计719元,由被告刘宏斌、王品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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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1 |
4 |
原告多盛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兴碧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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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91民初1994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多盛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王兴碧融资租赁合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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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91民初1994号王兴碧(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261978****5023):原告多盛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兴碧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告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请求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剩余租金47328元,原告有权以被告名下车辆(车架号:LSVNA4188H2228310,发动机号:SVW7167JMD)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1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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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5 |
5 |
原告多盛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贾存勤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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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91民初2097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多盛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贾存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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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91民初2097号贾存勤(6204211991****1611):本院受理的原告多盛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贾存勤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291民初209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贾存勤支付原告多盛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租金37625.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1元,减半收取计370.5元,由被告贾存勤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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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8 |
6 |
原告多盛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顾爱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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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91民初586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多盛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顾爱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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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91民初586号本院受理原告多盛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顾爱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291民初5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顾爱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多盛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所有未付租金46113.4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953元,由被告顾爱清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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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0 |
7 |
原告多盛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顾爱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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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91民初586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多盛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顾爱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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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91民初586号本院受理原告多盛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顾爱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顾爱清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租金492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8月13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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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0 |
8 |
拍卖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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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执2020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多盛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张光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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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执2020号张光辉:本院在执行多盛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张光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作出(2017)浙0212执202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张光辉名下牌号为浙B8675Y小型轿车。经本院委托评估,宁波洪续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2018)甬洪续评字第63号二手车鉴定评估报告书载明上述标的物的市场价格为11.5万元。因无法用其他方法向你送达执行材料,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如你对上述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在公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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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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