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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工商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

    存续
    • 官网:-
    • 地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西门桥街8-28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376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5

    法律诉讼37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周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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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2002执异70号 借款合同纠纷

    异议人-周勇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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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2021-06-21 2021-07-05
    2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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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2002执异44号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
    申请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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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2021-05-14 2021-07-07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与林何、四川双杰长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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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2002民初151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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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2021-05-10 2021-06-25
    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与罗正坤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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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2002民初563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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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2021-05-07 2021-08-17
    5

    杨开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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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20民终367号 信用卡纠纷

    上诉人-杨开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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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26 2021-05-21
    6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秦倩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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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2002执173号之一 银行卡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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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2021-04-22 2021-04-29
    7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杨国文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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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2002执552号之一 银行卡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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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2021-04-21 2021-07-06
    8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王利美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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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20民终303号 信用卡纠纷

    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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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21 2021-05-21
    9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杨毅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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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2002执174号 银行卡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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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2021-04-21 2021-04-26
    1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刘玲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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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2002执205号 银行卡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 收起

    ... 展开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2021-04-21 2021-04-26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川2002民初433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与被告谢永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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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2002民初433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 被告- 谢永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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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2002民初433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与被告谢永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谢永洪立即归还原告贷款本金65360.31元和利息(罚息)22206.89元(利息计至2019年5月21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实际还清之日止),本息共计87567.2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2月2日15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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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29
    2

    (2019)川2002民初433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与被告李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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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2002民初433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 被告- 李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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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2002民初433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与被告李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李彬立即归还原告贷款本金21744.51元和利息(罚息)6510.89元(利息计至2019年5月21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实际还清之日止),本息共计28255.4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2月2日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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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29
    3

    (2018)川2002民初400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与被告但成林、资阳万诚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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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2002民初400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 被告- 但成林 资阳万诚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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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2002民初400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与被告但成林、资阳万诚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与被告但成林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二、被告但成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贷款本金余额414116.6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20478.77元,合计434595.40元(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8年4月3日止),自2018年4月4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三、被告但成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000元;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对被告单成林提供的位于资阳市雁江区书台路恒大城商住楼10栋10(Z)1-7-1号房屋在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通过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9元,由被告但成林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原告)。公告60天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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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15
    4

    (2018)川2002民初498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与被告李浩、何韵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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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2002民初4985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 被告- 李浩 何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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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2002民初4985号案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与被告李浩、何韵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川2002民初49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浩、何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透支款本金67,933.75元及截止2018年8月7日止的透支利息23,223.15元、违约金12,682.02元共计103,838.92元,此后的透支利息、违约金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透支资金还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对被告李浩、何韵提供的抵押物在抵押担保范围内(透支本金、利息、手续费、滞纳金、超限费、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其他所有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催收费等)通过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李浩、何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律师代理费1000元;案件受理费2396元,由被告李浩、何韵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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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31
    5

    (2018)川2002民初499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诉被告唐冬枚、郑骥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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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2002民初4990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 被告- 唐冬枚 郑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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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2002民初499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诉被告唐冬枚、郑骥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冬枚、郑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信用卡本金人民币41364.09元,利息27496.59元,违约金18089.70元(计算至2018年10月12日),自2018年12月13日起的利息、违约金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对唐冬枚、郑骥提供的川MT8710号小型汽车在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唐冬枚、郑骥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26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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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24
    6

    (2018)川2002民初598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与被告熊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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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2002民初598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 被告- 熊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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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2002民初598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与被告熊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与被告熊鑫于2012年12月31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二、被告熊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借款本金310591.6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被告熊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律师费损失1000元;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的债权对被告熊鑫位于资阳市雁江区中交锦湾4-28(Z)1-20-3号房屋(产权证书号:川(2017)资阳市本级不动产权第0005313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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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27
    7

    (2018)川2002民初438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与被告陈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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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2002民初438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 被告- 陈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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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2002民初438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与被告陈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贷款本金余额30,004.1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8年5月2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14,308.97元,罚息从2018年5月22日起以30,004.1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基础上加收50%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复利从2018年5月22日起以欠付利息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基础上加收50%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陈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律师费1,000元;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对被告陈武名下的川MD8383车辆的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2元,由被告陈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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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14
    8

    (2018)川2002民初4006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与李小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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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2002民初400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 被告- 李小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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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2002民初400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与被告李小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解除;二、被告李小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83,132.85元及罚息(罚息以183,132.85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后再上浮5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和复利(复利自2015年10月20日起,至《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解除之日止,以每月罚息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李小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支付律师费1000元;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有权就上述第二、三项判决债权对被告李小春提供抵押担保的抵押财产(资阳市雁江区滨河东路三贤文化公园文博园A-25(Z)2-10-3号房屋)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就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82元,由被告李小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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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22
    9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与被告李浩、何韵信用卡纠纷一案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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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2002民初4985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 被告- 李浩 何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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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2002民初498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与被告李浩、何韵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67933.75元及透支利息23223.15元、违约金12682.02元(投资利息、违约金已计算至2018年8月7日,此后透支利息、违约金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透支资金还清之日止),共计103838.92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000元。3.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在抵押担保范围内(透支本金、利息、手续费、滞纳金、超限费、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其他所有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法、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催收费等)通过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月30日9时在资阳市交警直属一大队2楼交通审判庭207室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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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01
    10

    (2018)川2002民初499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与被告唐冬枚、郑骥信用卡纠纷一案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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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2002民初4990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 被告- 唐冬枚 郑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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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2002民初499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与被告唐冬枚、郑骥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信用卡透资款本金41364.09元及透资利息26068.41元、违约金16589.7元(透资利息、违约金已计算至2018年8月7日,此后透资利息、违约金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透资资金还清之日止),共计84022.2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000元;3.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在抵押担保范围内通过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有限受偿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月24日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8-10-1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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