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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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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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1143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哈大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糖美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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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哈大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糖美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本院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桂0103民初11439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主文为:“一、驳回原告东莞市哈大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二、本案移送公安机关。本案受理费268元,由本院按规定退回给原告东莞市哈大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限你方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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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9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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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1143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哈大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糖美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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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8)桂0103民初11439号原告东莞市哈大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5月8日下午15时15分在本院三楼1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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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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