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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恒成门业

    广州恒成门业有限公司

    在业
    •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东风大道南83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广州恒成门业有限公司、黄国良等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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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4民初15737号 加工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恒成门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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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1-06-03 2021-09-01
    2

    黄国良、广州恒成门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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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4民初15737号 加工合同纠纷

    申请人-广州恒成门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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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0-11-03 2020-12-27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0114民初15737号原告广州恒成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国良加工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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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4民初15737号 加工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恒成门业有限公司 被告- 黄国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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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0114民初15737号黄国良: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恒成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国良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14民初15737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现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148380元,以及逾期付款产生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11月16日至2020年6月10日,此后应顺延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1年5月17日上午10时在本院炭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三月十日地址: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桥北路18号联系人:杨法官、曾书记员、毕书记员电话:020-66850909、020-66831591538288472021-03-1217:13:26:605(2020)0114民初15737号原告广州恒成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国良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原告,逾期,开庭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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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0
    2

    (2020)0114民初15737号原告广州恒成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国良加工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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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4民初15737号 加工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恒成门业有限公司 被告- 黄国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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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0114民初15737号黄国良: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恒成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国良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14民初15737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现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148380元,以及逾期付款产生的利息14145.56元,共计162525.56元【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11月16日至2020年6月10日,此后应顺延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2月20日上午9时45分在本院炭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二○二○年十二月四日地址: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桥北路18号联系人:杨法官、曾书记员、毕书记员电话:020-66850909、020-66831591536826392020-12-0718:24:53:194(2020)0114民初15737号原告广州恒成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国良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送达,逾期,原告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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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4
    3

    (2020)粤114民初15737号原告广州恒成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国良与第三人刘忠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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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14民初15737号 加工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恒成门业有限公司 被告- 黄国良与刘忠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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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114民初15737号黄国良: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恒成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国良与第三人刘忠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4民初157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国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恒成门业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148380元;二、被告黄国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恒成门业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148380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以14838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50元及诉讼保全费1332.63元,由被告黄国良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Ο二一年六月三日联系人:杨法官、曾书记员、毕书记员联系方式:020-66850909、020-66831591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桥北路18号炭步人民法庭539534642021-06-0717:36:05:841(2020)粤114民初15737号原告广州恒成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国良与第三人刘忠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黄国良,被告,广州市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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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1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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