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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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镇海综执罚决字〔2021〕第02-0187号 |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9月9日,当事人宁波富波仕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所属的车牌号为浙B7D790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停靠至镇海区骆驼街道三五路马家桥南侧时,车辆的放料斗有混凝土流出,洒漏在路面上,造成路面污染4平方米。经本机关责令改正后,当事人已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在城市道路洒漏物品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九)项之规定,依据《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参照《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宁波市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试行)》的相关规定,依法予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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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5 | 详情 |
2 | 镇公路罚[2019]03(41)11480号 | 宁波市镇海区公路管理段 |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7D781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宁波富波仕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8年01月30日15时56分车号为浙B7D781的车辆行驶在G329杭朱线K168+2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485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43650千克,超限765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10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1480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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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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