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穗云市监处字[2020]435号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广州金宝宝婴幼日用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589413564住址: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唐阁一社涌头工业区D栋二楼 2020年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网站内存在广告违法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 当事人主要经营内容为销售纸尿裤、奶瓶、保健品、食品、化妆品等商品。当事人于2019年8月13日开始主办2个网站www.beautifulbox.com.cn和www.babica.cn,在上述2个网站的广告宣传中存在以下事实: 一、当事人于2019年10月开始使用www.beautifulbox.com.cn网站,该网站为一购物平台,所售商品为广州金宝宝婴幼日用品有限公司经营的保健品、食品、化妆品、纸尿裤等商品,该网站于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发布以下内容: 1、首页内存在“美丽盒子零敏肌”、“全民创业0投资0成本0风险0囤货”、“分享经济+F2C模式”、“返利模式丰厚的团队佣金”、“智能保姆式服务智能运营、快速裂变、永久绑定”、“中华老字号药品企业”字样,首页商品“美丽盒子零敏肌”面膜上有“白云山医药科技”、“广州白云山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字样。经查,当事人或“美丽盒子零敏肌”面膜与“中华老字号药品企业”、“白云山医药科技”、“广州白云山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关联。 2、www.beautifulbox.com.cn商城头像图标为“广药白云山+图形”、“美丽盒子+图形”,下方为一只小熊趴在绿色草地的图案。当事人使用“广药白云山+图形”未经授权,且该网站与“广药白云山+图形”无关联。 3、商品“【广药】美丽盒子.零敏肌面膜/合伙人/发5盒面膜”页面内“美丽盒子零敏肌面膜布科学测试”、“吸收能力提高60%”、“锁水度提高50%”、“贴服度提高50%”、“补水提高50%”。经查,上述广告用语为虚假内容。该产品未实际生产销售过,无经营额。 4、商品“七联菌盒-直饮粉酵素”页面内“七联菌盒-直饮粉酵素还是市面上第一款可以直接干吃的益生菌酵素果蔬粉,最大程度地保证了营养的不流失,直接进入到我们的肠胃,发挥最大作用”。经查,上述广告用语为虚假内容。该产品未实际生产销售过,无经营额。 我局对该案进行调查之后,当事人于2020年7月8日关闭该网站。当事人无法提供该网站经营额。 二、当事人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6月开始使用www.babica.cn网站,该网站为商品展示平台,所展示商品为广州金宝宝婴幼日用品有限公司经营的保健品,该网站发布以下内容: 商品“零黄宝-小肽配方粉(黄疸期)”、“爱每时-黄宁宝白蛋白肽营养素(黄疸期)”品名内均存在“黄疸期”字样。经查,上述两款商品与“黄疸期”无关联。该产品未实际生产销售过,无经营额。 我局对该案进行调查之前,当事人主动于2020年6月15日关闭该网站。当事人无法提供该网站经营额。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据提取单); 3、询问笔录; 4、网站页面截图; 5、《广州白云山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对“美丽盒子零敏肌”面膜授权情况说明》、《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商标授权情况说明》; 6、www.beautifulbox.com.cn网站内容取证公证书(2020)粤广南粤第15274号、www.babica.cn网站内容取证公证书(2020)粤广南粤第15273号。 我局于2020年10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在自营网站上发布含有违法内容的广告,我局认定其广告费无法计算;当事人在自营网站上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力企业名称,该网站在违法期间的经营额无法计算,我局认定当事人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危害较小,在我局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在我局调查该案之前,当事人于2020年6月15日主动关闭含有违法广告内容的www.babica.cn网站,并在我局调查后于2020年7月8日关闭含有违法广告内容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www.beautifulbox.com.cn网站,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以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适用从轻幅度标准处罚。 当事人在网站的商品页面内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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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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