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如家

    绍兴市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嵊州市鹿山街道东南路868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1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绍兴市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王旭祥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 服务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2

    绍兴市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王旭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绍兴市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3

    绍兴市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与张帅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绍兴市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4

    绍兴市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与吴春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绍兴市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5

    绍兴市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与童燕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绍兴市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6

    绍兴市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与陶旭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绍兴市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7

    绍兴市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与卢鑫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绍兴市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8

    绍兴市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与王旭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绍兴市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9

    绍兴市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与王力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绍兴市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10

    绍兴市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与嵊州市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绍兴市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浙0683民初515号原告绍兴市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与被告王旭祥物业服务合同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1)浙0683民初51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绍兴市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 被告- 王旭祥 收起

    ... 展开

    王旭祥: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与被告王旭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83民初5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王旭祥支付绍兴市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9356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年利率3%计算的滞纳金,款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旭祥负担,款限王旭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至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6228580699910868247,开户行: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联系人:黄秋燕联系电话:0575-83796703联系地址:浙江省嵊州市艇湖路100号。 收起

    ... 展开
    2021-05-14
    2

    (2021)浙0683民初515号原告绍兴市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与被告王旭祥物业服务合同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1)浙0683民初51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绍兴市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 被告- 王旭祥 收起

    ... 展开

    王旭祥: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与被告王旭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83民初515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付清自2016年1月24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管理服费9357元,违约金由违约日至付清日止,具体由法院依法判决。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10日上午09:0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马红红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金甜甜、俞聪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 展开
    2021-02-05
    3

    (2019)浙0683民初3351号原告绍兴市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与被告王旭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副本网络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9)浙0683民初335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绍兴市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 被告- 王旭祥 收起

    ... 展开

    王旭祥: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83民初335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付清自2016年1月24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管理服务费6968元,违约金5708元,共计1267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9月10日上午9: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朱干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史再君、张良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 展开
    2019-06-05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