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成桂生、橡树联合3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安鸿贸易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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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执异360号 | 其他案由 |
异议人-成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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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0-09-28 | 2020-12-08 |
| 2 |
谢建国、橡树联合3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安鸿贸易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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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执异362号 | 其他案由 |
异议人-谢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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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0-09-28 | 2020-12-08 |
| 3 |
林伟珍、橡树联合3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安鸿贸易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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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执异361号 | 其他案由 |
异议人-林伟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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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0-09-28 | 2020-12-08 |
| 4 |
李玉英、橡树联合3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安鸿贸易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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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执异348号 | 其他案由 |
异议人-李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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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0-08-20 | 2020-12-04 |
| 5 |
林美玲、广东麦田食品有限公司、广东智友电气有限公司、广宁县悦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冯海明、玉柳行、冯志云、黄飞连、董世豪、王国新、欧梓雄、李华胜、广宁县汇融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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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6执8918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林美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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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18-08-30 | 2019-06-04 |
| 6 |
黄杏尧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佛山市安鸿贸易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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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11541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黄杏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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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18-01-25 | 2018-10-30 |
| 7 |
孟卫德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佛山市安鸿贸易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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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11474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孟卫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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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18-01-25 | 2018-10-30 |
| 8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佛山市安鸿贸易有限公司、清远市韶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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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执191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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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18-01-17 | 2018-06-01 |
| 9 |
肇庆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与广宁县汇融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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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23民初1923号 | 技术咨询合同纠纷 |
原告-肇庆市环境保护监测站(肇庆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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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宁县人民法院 | 2018-01-11 | 2018-02-11 |
| 10 |
莫鉴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广东麦田食品有限公司、广宁县嘉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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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执异19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莫鉴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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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17-08-03 | 2018-07-20 |
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17)粤06执15号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1-09 | 详情 |
| 2 | (2016)粤0106执8918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9-22 | 详情 |
| 3 | (2016)粤0604执3847号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7-26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67-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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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67-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狮山支行 被告- 佛山市安鸿贸易有限公司 清远市韶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黄丽梅 陈鑑全 广宁县悦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佛山市佛冷食品冷冻有限公司 英德市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国新 广宁县汇融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欧晓宝 欧梓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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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67-3号欧梓雄、广宁县汇融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狮山支行诉被告佛山市安鸿贸易有限公司、陈鑑全、清远市韶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王国新、欧晓宝、欧梓雄、佛山市佛冷食品冷冻有限公司、英德市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宁县悦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黄丽梅、广宁县汇融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内容如下:本案原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长林炜烽、代理审判员刘金玲、黄春英。现因工作变动,合议庭改由审判长林炜烽、代理审判员贾小平、刘金玲组成,书记员由陈成贤担任。如果你方认为该合议庭成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对本案的公正审理的,应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本院提出回避申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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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27 |
| 2 |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67-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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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67-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狮山支行 被告- 佛山市安鸿贸易有限公司 清远市韶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黄丽梅 陈鑑全 广宁县悦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佛山市佛冷食品冷冻有限公司 英德市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国新 广宁县汇融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欧晓宝 欧梓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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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67-2号佛山市安鸿贸易有限公司、陈鑑全、清远市韶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王国新、欧晓宝、黄丽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狮山支行诉被告佛山市安鸿贸易有限公司、陈鑑全、清远市韶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王国新、欧晓宝、欧梓雄、佛山市佛冷食品冷冻有限公司、英德市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宁县悦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黄丽梅、广宁县汇融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内容如下:本案原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长林炜烽、代理审判员刘金玲、黄春英。现因工作变动,合议庭改由审判长林炜烽、代理审判员贾小平、刘金玲组成,书记员由陈成贤担任。如果你方认为该合议庭成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对本案的公正审理的,应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本院提出回避申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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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15 |
| 3 |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67-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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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狮山支行 被告- 佛山市安鸿贸易有限公司 陈鑑全 清远市韶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王国新 欧晓宝 欧梓雄 佛山市佛冷食品冷冻有限公司 英德市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宁县悦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黄丽梅 广宁县汇融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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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67-1号佛山市安鸿贸易有限公司、陈鑑全、清远市韶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王国新、欧晓宝、佛山市佛冷食品冷冻有限公司、黄丽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狮山支行诉被告佛山市安鸿贸易有限公司、陈鑑全、清远市韶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王国新、欧晓宝、欧梓雄、佛山市佛冷食品冷冻有限公司、英德市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宁县悦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黄丽梅、广宁县汇融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及廉政监督卡。原告起诉请求如下:1、判决原告与佛山市安鸿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分别为44010120130010775号、44010120130010843号、44010120130010904号、44010120130010905的四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2、判令被告佛山市安鸿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清偿44010120130010775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人民币2150万元及从2015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利息(其中从2015年1月21日起至起诉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一至三年)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5%计算(即展期执行利率7.6875%),起诉日之次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一至三年)贷款基准利率上浮87.5%(展期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罚息(利率调整以六个月为一个周期,若遇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基准利率调整的下一个周期首月的借款对应日起,按调整后一至三年贷款基准利率和上述计算方式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并上浮50%。基准利率调整日与借款发放日或该周期首月的借款对应日为同一日的,自基准利率调整日起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无借款对应日的,该月最后一日视为借款对应日)。自判决确定给付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并对应付未付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87.5%(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复利)(复利利率浮动方式与上述罚息利率浮动方式相同);3、判令被告佛山市安鸿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清偿44010120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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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14 |
| 4 |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67-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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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67-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狮山支行 被告- 佛山市安鸿贸易有限公司 清远市韶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黄丽梅 陈鑑全 广宁县悦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佛山市佛冷食品冷冻有限公司 英德市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国新 广宁县汇融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欧晓宝 欧梓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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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67-1号佛山市安鸿贸易有限公司、陈鑑全、清远市韶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王国新、欧晓宝、佛山市佛冷食品冷冻有限公司、黄丽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狮山支行诉被告佛山市安鸿贸易有限公司、陈鑑全、清远市韶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王国新、欧晓宝、欧梓雄、佛山市佛冷食品冷冻有限公司、英德市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宁县悦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黄丽梅、广宁县汇融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及廉政监督卡。原告起诉请求如下:1、判决原告与佛山市安鸿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分别为44010120130010775号、44010120130010843号、44010120130010904号、44010120130010905的四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2、判令被告佛山市安鸿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清偿44010120130010775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人民币2150万元及从2015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利息(其中从2015年1月21日起至起诉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一至三年)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5%计算(即展期执行利率7.6875%),起诉日之次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一至三年)贷款基准利率上浮87.5%(展期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罚息(利率调整以六个月为一个周期,若遇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基准利率调整的下一个周期首月的借款对应日起,按调整后一至三年贷款基准利率和上述计算方式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并上浮50%。基准利率调整日与借款发放日或该周期首月的借款对应日为同一日的,自基准利率调整日起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无借款对应日的,该月最后一日视为借款对应日)。自判决确定给付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并对应付未付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87.5%(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复利)(复利利率浮动方式与上述罚息利率浮动方式相同);3、判令被告佛山市安鸿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清偿4401012013001084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人民币2950万元及从2015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利息(其中从2015年1月21日起至起诉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一至三年)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5%计算(即展期执行利率7.6875%),起诉日之次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一至三年)贷款基准利率上浮87.5%(展期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罚息(利率调整以六个月为一个周期,若遇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基准利率调整的下一个周期首月的借款对应日起,按调整后一至三年贷款基准利率和上述计算方式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并上浮50%。基准利率调整日与借款发放日或该周期首月的借款对应日为同一日的,自基准利率调整日起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无借款对应日的,该月最后一日视为借款对应日)。自判决确定给付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并对应付未付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87.5%(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复利)(复利利率浮动方式与上述罚息利率浮动方式相同);4、判令被告佛山市安鸿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清偿4401012013001090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人民币2950万元及从2015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利息(其中从2015年1月21日起至起诉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一至三年)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5%计算(即展期执行利率7.6875%),起诉日之次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一至三年)贷款基准利率上浮87.5%(展期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罚息(利率调整以六个月为一个周期,若遇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基准利率调整的下一个周期首月的借款对应日起,按调整后一至三年贷款基准利率和上述计算方式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并上浮50%。基准利率调整日与借款发放日或该周期首月的借款对应日为同一日的,自基准利率调整日起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无借款对应日的,该月最后一日视为借款对应日)。自判决确定给付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并对应付未付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87.5%(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复利)(复利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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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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