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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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通致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蒋汉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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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019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深圳大通致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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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18 | 2020-10-29 |
2 |
任立文与王小龙、深圳大通致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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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宁0381民初2075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任立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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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 2019-11-26 | 2020-01-13 |
3 |
深圳大通致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荆门市旺东煤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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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27834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大通致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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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28 | 2019-12-11 |
4 |
深圳大通致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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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辖终161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蒋汉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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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6-25 | 2019-0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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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通致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荆门市旺东煤炭有限公司、范春兰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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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执保207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大通致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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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8-08-20 | 2019-03-2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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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大通致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荆门市旺东煤炭有限公司 范春兰 付强 付华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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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19 | 2019-07-19 |
2 | (2018)粤0305民初1600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大通致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荆门市旺东煤炭有限公司 范春兰 付强 付华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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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75 | 2019-07-18 |
3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大通致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荆门市旺东煤炭有限公司 范春兰 付强 付华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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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66 | 2018-12-1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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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民终27834号民事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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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16000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大通致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荆门市旺东煤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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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旺东煤炭有限公司、范春兰、付强:上诉人深圳大通致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因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16000号民事判决,上诉被上诉人荆门市旺东煤炭有限公司、范春兰、付强、付华冬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3民终278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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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0 |
2 |
(2018)粤0305民初19432号驳回起诉民事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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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1943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大通致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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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5民初19432号范春兰: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大通致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蒋汉川、第三人范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已审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大通致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免收受理费,原告深圳大通致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30800元,本院予以退还;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深圳大通致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民事裁定书将生效。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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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7 |
3 |
(2018)粤0305民初1943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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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1943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深圳大通致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蒋汉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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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5民初19432号蒋汉川、范春兰: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大通致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蒋汉川、第三人范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122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七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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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2 |
4 |
(2018)粤0305民初1943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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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1943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大通致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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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5民初19432号蒋汉川、范春兰: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大通致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蒋汉川、第三人范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305民初1943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122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三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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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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