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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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深圳宏思达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与欧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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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137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宏思达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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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4-02 | 2021-05-21 |
| 2 |
陈建华与深圳宏思达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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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6194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陈建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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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9-10 | 2021-01-11 |
| 3 |
陈建华与深圳宏思达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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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6194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陈建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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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6-10 | 2021-01-11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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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1)粤0309执289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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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2898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 陈建华 被告- 深圳宏思达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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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执2898号深圳宏思达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陈建华与你(单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9民初619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9执289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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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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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6194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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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6194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 陈建华 被告- 深圳宏思达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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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6194号深圳宏思达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建华诉被告深圳宏思达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被告深圳宏思达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9民初619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粤0309民初6194号简转普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8月25日15时30分在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第三十三审判庭开庭,请于开庭前十分钟在开庭地点进行证据交换。请依时出庭,逾期将依法裁判。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剩余款项人民币6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按每月利率2%自2020年1月10日起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60,000元为基数,暂计至2020年2月18日为人民币1,6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款项共计人民币:61,600元)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电话:0755-21050387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913室民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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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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