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内市水罚决字〔2020〕03号 | 内江市水利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的规定和水利部《水土保持违法行为违法情节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办水保〔2019〕172号)“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生产建设单位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占地面积十公顷以上的,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拾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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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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