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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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台环温罚字【2020】第28号 | 台州市环境保护局 |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环温罚字【2020】第28号当事人:浙江天和水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余利康,住所为温岭市松门镇东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1081704672323K。2020年3月16日,本局温岭分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在当事人总排口采集水样,监测结果表明当事人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于2020年3月30日经批准立案,并于2020年4月27日调查终结。经过调查取证,查明以下事实:2020年3月16日,当事人在温岭市松门镇东南工业区从事水产冻品加工时,总排口水质中的总磷的监测数据不符合《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表1工业企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余利康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该证据系2020年3月30日由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江于正向本局温岭分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提供,证实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证据二,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1份。该证据系2020年3月30日由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江于正向本局温岭分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提供,证实了江于正是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的事实。证据三,《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和《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地平面图》各1份。该证据系2020年3月16日,本局温岭分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所制作,证实了2020年3月16日,当事人在从事水产冻品加工时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和现场水样采集情况的事实。证据四,现场照片11张。该证据系2020年3月16日,本局温岭分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所拍摄,证实了当事人生产场所的主要生产设备、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现场生产情况和水样采集情况的事实,并与证据三相互印证。证据五,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该证据系当事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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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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