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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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华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吉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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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681民初140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华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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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蓥市人民法院 | 2021-09-09 | 2021-09-29 |
2 |
四川华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在容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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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681执恢15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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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蓥市人民法院 | 2021-09-03 | 2021-09-25 |
3 |
四川华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寅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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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681民初1376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四川华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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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蓥市人民法院 | 2021-08-12 | 2021-09-29 |
4 |
四川华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荣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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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681民初13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华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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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蓥市人民法院 | 2021-08-12 | 2021-09-29 |
5 |
四川华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寅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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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681民初137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四川华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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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蓥市人民法院 | 2021-08-03 | 2021-09-29 |
6 |
四川华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龙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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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681执231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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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蓥市人民法院 | 2021-08-02 | 2021-09-20 |
7 |
四川华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正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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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681民初972号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四川华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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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蓥市人民法院 | 2021-07-30 | 2021-09-17 |
8 |
四川华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姜正虎、郑春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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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681民初972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华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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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蓥市人民法院 | 2021-07-30 | 2021-08-30 |
9 |
四川华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尹福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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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681执292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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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蓥市人民法院 | 2021-06-30 | 2021-08-30 |
10 |
四川华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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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681执299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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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蓥市人民法院 | 2021-06-22 | 2021-06-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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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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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681民初72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华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杨亮 余和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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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681民初726号原告四川华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亮、余和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亮、余和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华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其利息、罚息(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1日起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二、原告四川华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以上款项内对被告余和平名下位于岳池县坪滩镇坪张路2-5-1号抵押房屋[房产证号:岳房权证岳池字第2014112000437号、土地证号:岳国用(2014)第05433号]、2-5-2号抵押房屋[房产证号:岳房权证岳池字第2014112000486号、土地证号:岳国用(2014)第05482号]的实现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9022元,由被告杨亮负担,被告余和平在担保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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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30 |
2 |
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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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681民初72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华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齐虎 唐学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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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681民初727号原告四川华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齐虎、唐学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齐虎、唐学中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华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440,000元及其利息、罚息(以44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1日起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二、原告四川华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以上款项内对被告唐学中名下位于岳池县坪滩镇西板乡西板桥居委会3号营业用房抵押物[房产证号:岳房权证岳池字第2015073100376号、土地证号:岳国用(2015)第08723号、他项权证:岳房他证岳池字第2015082400602号]的实现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9360元,由被告齐虎负担,被告唐学中在担保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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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30 |
3 |
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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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681民初69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华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吴夕建 李登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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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华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夕建、李登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吴夕建、李登群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华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其利息、罚息(从2015年6月5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息利率、罚息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川1681民初697号民事判决书及交纳案件受理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按照生效裁判文书向本院交纳诉讼费,期满未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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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9 |
4 |
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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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681民初72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华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罗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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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受理原告四川华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川1681民初72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罗文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90000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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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8 |
5 |
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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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68172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华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唐学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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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华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川1681民初72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原告在被告唐学中抵押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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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8 |
6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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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681民初12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华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代联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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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华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7990.77元及利息、罚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1月26日9时正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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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7 |
7 |
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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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681民初72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华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吴六林 李翠华 伍祥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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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华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六林、李翠华、伍祥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川1681民初72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吴六林、李翠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四川华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67834.12元及利息、罚息(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付清本息之日止,以367834.12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二、原告四川华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款项内,对登记在被告伍祥林名下的位于四川省华蓥市高兴镇华兴街的两套房屋[房产证号分别为:广安房权证华蓥字第201303364号、广安房权证华蓥字第20130337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分别为:华国用(2013)第3951号、华国用(2013)第3941号]实现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98元,由被告吴六林、李翠华、伍祥林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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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7 |
8 |
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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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681民初56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华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黄长寿 陈立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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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681民初568号原告四川华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长寿、陈立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长寿、陈立曼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华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其利息、罚息(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1日起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扣除已付利息6030.79元);二、原告四川华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以上款项内对被告黄长寿名下位于华蓥市双河镇文化路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广安房权证华蓥字第200800342号、土地使用权证:华国用(2009)第1742号、他项权证:广安房他证华蓥字第2015042900398号]的实现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9136元,由被告黄长寿、陈立曼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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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6 |
9 |
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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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681民初69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华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唐娟 唐协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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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华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娟、唐协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唐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华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其利息、罚息(从2016年12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息利率、罚息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唐协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川1681民初698号民事判决书及交纳案件生理反应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按照生效裁判文书向本院交纳诉讼费,期满未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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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3 |
10 |
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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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681民初124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华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卿松 杨光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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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华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卿松、杨光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79990万元及利息、罚息(自放款之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偿清之日止);二、判令原告对二被告共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广宁路203号1幢1单元301号房产在实现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普通程序审理案件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1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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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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