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甬路政罚〔2021〕16426 | 宁波市北仑区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2日5时0分,浙B2P206/浙B9L81挂牵引车(6轴)行经招宝山大桥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招宝山大桥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72.16吨。2021年11月2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1月2日对彭民军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肆仟零捌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宁波市三兴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北仑区工商银行兴港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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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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