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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联昊通

    东莞市联昊通速递有限公司

    开业
    • 邮箱:410881366@qq.com
    • 地址:东莞市虎门镇陈村工业区
    • 简介:-
    • 法律诉讼 29
    • 法院公告 4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9

    法律诉讼29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东莞市联昊通速递有限公司与朱济龙、林燕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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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东莞市联昊通速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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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金家权、安德艳等与肖琛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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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安德艳
    金家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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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东莞市联昊通速递有限公司与高州市恒远物流有限公司、龙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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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原告-东莞市联昊通速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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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东莞市联昊通速递有限公司与高州市恒远物流有限公司、龙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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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原告-东莞市联昊通速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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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徐孟中、赵昌珍、贺克琴、徐某1、徐某2、郑文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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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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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东莞市联昊通速递有限公司与朱济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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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联昊通速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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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谢小康、佛山力度灯控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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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上诉人-谢小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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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广州市联捷通快运有限公司、广州市联捷通快运有限公司海珠分公司等与刘罡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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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当得利纠纷

    原告-广州市联捷通快运有限公司
    广州市联捷通快运有限公司海珠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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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东莞市联昊通速递有限公司与刘肇华,姜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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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东莞市联昊通速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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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45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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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联昊通速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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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4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7)粤1972民初12523号之三 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联昊通速递有限公司 被告- 高州市恒远物流有限公司 龙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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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3-27
    2 (2017)粤1972民初12523号 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联昊通速递有限公司 被告- 高州市恒远物流有限公司 龙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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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3-27
    3 (2017)粤1972民初12523号 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联昊通速递有限公司 被告- 高州市恒远物流有限公司 龙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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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上诉须知及当事人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告知书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11-27
    4 (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5228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东莞市联昊通速递有限公司 被告- 朱济龙 林燕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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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人 民 法 院 - 2017-03-06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9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粤1972执9437号之一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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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执9437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莞市联昊通速递有限公司 高州市恒远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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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执9437号之一高州市恒远物流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龙强: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联昊通速递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州市恒远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将你(单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开曝光。依法限制相关人员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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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03
    2

    (2018)粤1972执9437号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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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执9437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莞市联昊通速递有限公司 高州市恒远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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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执9437号高州市恒远物流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联昊通速递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州市恒远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1972民初1252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77235元及利息32669元(暂计),并承担受理费5832元、执行费4636元,合计320372元),并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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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24
    3

    (2017)粤1972民初12523号之二公告判决+高州市恒远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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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12523号 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联昊通速递有限公司 被告- 高州市恒远物流有限公司 龙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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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12523号之二高州市恒远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联昊通速递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州市恒远物流有限公司、龙强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司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2017)粤1972民初125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高州市恒远物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联昊通速递有限公司返还277235元;二、限被告高州市恒远物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联昊通速递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判决第一判项所确定的未付款金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且以不超过一年期以内的利率为标准,自2015年9月21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东莞市联昊通速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高州市恒远物流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收取受理费为5928元,由原告东莞市联昊通速递有限公司负担96元,被告高州市恒远物流有限公司负担5832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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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3-27
    4

    (2017)粤1972民初12523号公告应诉+高州市恒远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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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12523号 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联昊通速递有限公司 被告- 高州市恒远物流有限公司 龙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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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12523号高州市恒远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联昊通速递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州市恒远物流有限公司、龙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司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上诉须知及当事人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告知书。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加盟合同、承诺书、运单、快递跟踪汇总单、委托代理合同、发票、快递跟踪记录等证据,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277235元及利息(利息按一年银行贷款利率标准从2015年9月2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2.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5000元;3.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8年2月26日9时15分,地点为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门人民法庭。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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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1-27
    5

    (2017)粤1972执8465号送达《限制消费令》与《执行决定书》(广州市俊通快递有限公司、黎海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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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执8465号 合同纠纷

    原告- 的东莞市联昊通速递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东莞市联昊通速递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俊通快递有限公司 黎海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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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执8465号之一广州市俊通快递有限公司、黎海荣:关于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联昊通速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俊通快递有限公司、黎海荣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拒不报告财产,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作出《限制消费令》与《执行决定书》,依法限制广州市俊通快递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日闪、黎海荣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同时将广州市俊通快递有限公司、黎海荣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开曝光。因你方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方送达《限制消费令》及《执行决定书》。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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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1-03
    6

    (2017)粤1972执8465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广州市俊通快的有限公司、黎海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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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执8465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市俊通快递有限公司 东莞市联昊通速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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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执8465号广州市俊通快递有限公司、黎海荣: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联昊通速递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州市俊通快递有限公司、黎海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972民初59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以及《财产报告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以及《财产报告令》,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其中应支付512246元、利息38177元、律师费20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8872元及执行费8192元,合计587487元)并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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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9-02
    7

    (2016)粤1972民初5902号之三公告判决(黎海荣、张丽芳、广州市俊通快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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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1972民初5902号 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联昊通速递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俊通快递有限公司 黎海荣 张丽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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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1972民初5902号之三黎海荣(男,汉族,1970年10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东镇镇英地坡合丫湾村43号,公民身份号码为440921197010010814)、张丽芳(女,汉族,1973年8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东镇镇英地坡合丫湾村43号,公民身份号码为440922197308302226)、广州市俊通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新塘镇发达岭发展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83560222525H):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联昊通速递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俊通快递有限公司、黎海荣、张丽芳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粤1972民初59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广州市俊通快递有限公司、黎海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联昊通速递有限公司支付51224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51224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1月1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广州市俊通快递有限公司、黎海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联昊通速递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三、驳回原告东莞市联昊通速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26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联昊通速递有限公司承担394元,由被告广州市俊通快递有限公司、黎海荣承担887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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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3-27
    8

    (2016)粤1972民初5902号之二公告应诉(广州市俊通快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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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1972民初5902号 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联昊通速递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俊通快递有限公司 黎海荣 张丽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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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1972民初5902号之二广州市俊通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新塘镇发达岭发展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83560222525H):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联昊通速递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俊通快递有限公司、黎海荣、张丽芳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15天)、传票(11.28)、廉政作风评价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上诉须知、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等材料。原告提交了加盟合同、承诺书、工商登记资料、运单、代结算协议书、退款明细、运单及快递跟踪单、未退寄件网点表、收款收据、快递转账表、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等证据,请求法院判令:1.广州市俊通快递有限公司、黎海荣共同向东莞市联昊通速递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515391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一年银行贷款利率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5月20日为人民币11209元);2.广州市俊通快递有限公司、黎海荣承担赔偿东莞市联昊通速递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律师费20000元;3.张丽芳对黎海荣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16年11月28日上午10时3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门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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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9-09
    9

    (2016)粤1972民初5902号公告应诉(黎海荣、张丽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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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1972民初5902号 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联昊通速递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俊通快递有限公司 黎海荣 张丽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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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1972民初5902号黎海荣(男,汉族,1970年10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东镇镇英地坡合丫湾村43号,公民身份号码为440921197010010814)、张丽芳(女,汉族,1973年8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东镇镇英地坡合丫湾村43号,公民身份号码为440922197308302226):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联昊通速递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俊通快递有限公司、黎海荣、张丽芳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15天)、传票(10.25)、廉政作风评价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上诉须知、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等材料。原告提交了加盟合同、承诺书、工商登记资料、运单、代结算协议书、退款明细、运单及快递跟踪单、未退寄件网点表、收款收据、快递转账表、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等证据,请求法院判令:1.广州市俊通快递有限公司、黎海荣共同向东莞市联昊通速递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515391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一年银行贷款利率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5月20日为人民币11209元);2.广州市俊通快递有限公司、黎海荣承担赔偿东莞市联昊通速递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律师费20000元;3.张丽芳对黎海荣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16年10月25日上午9时15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门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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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8-0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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