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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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强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巴南区李家沱都和广场分公司,安徽燕之坊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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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3民初10026号 | 产品责任纠纷 |
原告-张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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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2021-08-07 | 2021-09-06 |
2 |
李代华与安徽燕之坊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安徽燕之坊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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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5076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安徽燕之坊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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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6-21 | 2021-06-28 |
3 |
麻勇生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世纪新都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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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5民初11235号 |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
原告-麻勇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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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5-25 | 2021-08-11 |
4 |
福州米厂与杨光玉安徽燕之坊食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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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92民初1599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福州米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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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1-05-12 | 2021-06-07 |
5 |
吴成亮与安徽燕之坊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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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9民终515号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上诉人-吴成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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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9 | 2021-04-28 |
6 |
安徽哈喽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燕之坊食品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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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111民特93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申请人-安徽哈喽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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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3-24 | 2021-03-31 |
7 |
安徽燕之坊食品有限公司与上海阳光午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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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4民初2753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安徽燕之坊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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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2020-11-17 | 2020-12-10 |
8 |
安徽燕之坊食品有限公司、固镇县金润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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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323执133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安徽燕之坊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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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 2020-10-30 | 2020-11-13 |
9 |
安徽燕之坊食品有限公司、嘉兴市凯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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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411执1417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安徽燕之坊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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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 2020-09-22 | 2020-12-11 |
10 |
安徽燕之坊食品有限公司与徐州润云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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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324破申7号 | - |
申请人-安徽燕之坊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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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 2020-09-10 | 2020-11-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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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云0111民初2021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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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1民初202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徽燕之坊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喜玛特商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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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11民初20214号云南喜玛特商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燕之坊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喜玛特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111民初20214号案件的起诉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及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次日(节假日顺延)下午十四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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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8 |
2 |
(2018)渝0103民初1226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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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3民初1226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徽燕之坊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汇鑫集群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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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03民初12265号重庆汇鑫集群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燕之坊食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03民初12265号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18年10月10日上午9点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7月11日上传日期:2018年07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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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1 |
3 |
(2016)渝0106民初1447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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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1447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徽燕之坊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乐玛客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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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渝0106民初14479号重庆乐玛客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燕之坊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乐玛客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依法作出(2016)渝0106民初144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94586.05元及利息损失(以94586.05元为本金,从2016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该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3月10日上传日期:2017年03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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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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