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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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苏州汇源同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与四川省纵深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望高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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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初1007号之二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原告-苏州汇源同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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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4-13 | 2018-12-31 |
2 |
江苏国投衡盈创业投资中心与四川省纵深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望高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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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初2903号之二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原告-江苏国投衡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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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4-13 | 2018-06-15 |
3 |
苏州汇源同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与四川省纵深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望高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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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初1007号之二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原告-苏州汇源同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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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4-13 | 2018-06-15 |
4 |
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徐永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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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396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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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7-05-12 | 2017-07-10 |
5 |
江苏汇源同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与四川省纵深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望高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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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初842号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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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3-09 | 2017-12-28 |
6 |
苏州汇源同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与四川省纵深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望高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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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原告-苏州汇源同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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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江苏国投衡盈创业投资中心与四川省纵深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望高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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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原告-江苏国投衡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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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苏州汇源同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与四川省纵深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望高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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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原告-苏州汇源同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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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江苏汇源同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与四川省纵深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望高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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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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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徐永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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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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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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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6民初186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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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初18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绰易贸易有限公司起 当事人- 宁波绰易贸易有限公司 江阴福奥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江阴福奥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 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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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初186号江阴福奥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绰易贸易有限公司起诉被告江阴福奥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审理传票。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7,627,561.35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答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由陈儒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贾小平、李炜组成合议庭;法官助理由黄燕芝担任;书记员由李燕美担任。如果你方认为以上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对本案的公正审理的,应在公告期满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本院提出回避申请。本案定于2019年3月1日上午9:3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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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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