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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强

    江苏申强特种设备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淮安市淮安区经济开发区永怀东路399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蒋艾华与陆波及江苏申强特种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2021)苏0803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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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803民初56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 蒋艾华 被告- 江苏申强特种设备有限公司 陆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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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公告陆波:本院受理原告蒋艾华与你及江苏申强特种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803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公告单位: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张锦武电话:0517-8358934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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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7
    2

    蒋艾华诉陆波、江苏申强特种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2021)苏0803民初56号民事诉状等材料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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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803民初56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 蒋艾华 被告- 江苏申强特种设备有限公司 陆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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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苏0803民初56号陆波:本院受理原告蒋艾华诉你、江苏申强特种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判决。二O二一年二月七日‍承办法官:李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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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7
    3

    聂关东诉江苏申强特种设备有限公司、陆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1)苏0803民初318号民事诉状等材料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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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803民初318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 聂关东 被告- 江苏申强特种设备有限公司 陆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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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苏0803民初318号江苏申强特种设备有限公司、陆波:本院受理聂关东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告单位: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芮东俊电话:0517-8358938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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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6
    4

    梁玉清诉江苏申强特种设备有限公司、陆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1)苏0803民初313号‍民事诉状等材料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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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803民初313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 梁玉清 被告- 江苏申强特种设备有限公司 陆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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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苏0803民初313号江苏申强特种设备有限公司、陆波:本院受理梁玉清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告单位: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芮东俊电话:0517-8358938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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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6
    5

    任家玉诉江苏申强特种设备有限公司、陆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1)苏0803民初315号民事诉状等材料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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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803民初315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 任家玉 被告- 江苏申强特种设备有限公司 陆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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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苏0803民初315号江苏申强特种设备有限公司、陆波:本院受理任家玉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告单位: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芮东俊电话:0517-8358938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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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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