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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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府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上海佳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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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民申1262号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上海华府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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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8-02 | 2021-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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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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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74民终782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上诉人-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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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 | 2021-06-10 | 2021-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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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芜湖万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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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1民初10093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起诉人-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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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2021-04-30 | 2021-0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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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与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上海亿京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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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1民初1690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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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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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与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上海亿京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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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1民初1687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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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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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与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上海亿京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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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1民初1834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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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8-16 |
7 |
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与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上海亿京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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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1民初1802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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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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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国新联程物流有限公司、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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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执保183号 |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
申请人-广元国新联程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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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0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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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三鑫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杨华明、杨阳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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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2民终11323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上诉人-上海三鑫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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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20 | 2021-0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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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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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执2252号之十四 | 票据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云南昆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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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1-03-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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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1民初181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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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1民初1816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 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龙泰威商贸有限公司 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上海嘉炙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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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11民初1816号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龙泰威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嘉炙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龙泰威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嘉炙实业有限公司、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一、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汇票金额20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证费2000元;三、被告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龙泰威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嘉炙实业有限公司、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龙泰威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嘉炙实业有限公司、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111民初18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九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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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6 |
2 |
(2021)云0111民初179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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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1民初1798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 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上海嘉炙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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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11民初1798号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嘉炙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嘉炙实业有限公司、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一、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汇票金额50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证费2000元;三、被告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嘉炙实业有限公司、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嘉炙实业有限公司、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111民初17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九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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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6 |
3 |
(2021)云0111民初182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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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1民初1826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 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龙泰威商贸有限公司 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上海嘉炙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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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11民初1826号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龙泰威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嘉炙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龙泰威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嘉炙实业有限公司、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一、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汇票金额20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证费2000元;三、被告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龙泰威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嘉炙实业有限公司、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龙泰威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嘉炙实业有限公司、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111民初18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九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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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6 |
4 |
(2021)云0111民初182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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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1民初1822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 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龙泰威商贸有限公司 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上海嘉炙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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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11民初1822号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龙泰威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嘉炙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龙泰威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嘉炙实业有限公司、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一、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汇票金额20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证费2000元;三、被告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龙泰威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嘉炙实业有限公司、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龙泰威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嘉炙实业有限公司、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111民初18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九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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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6 |
5 |
(2021)云0111民初183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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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1民初1832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 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龙泰威商贸有限公司 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上海嘉炙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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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11民初1832号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龙泰威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嘉炙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龙泰威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嘉炙实业有限公司、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一、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汇票金额50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证费2000元;三、被告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龙泰威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嘉炙实业有限公司、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龙泰威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嘉炙实业有限公司、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111民初18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九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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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6 |
6 |
(2021)云0111民初183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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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1民初1831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 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龙泰威商贸有限公司 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上海嘉炙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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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11民初1831号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龙泰威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嘉炙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龙泰威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嘉炙实业有限公司、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一、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汇票金额50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证费2000元;三、被告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龙泰威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嘉炙实业有限公司、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龙泰威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嘉炙实业有限公司、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111民初18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九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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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6 |
7 |
(2021)云0111民初179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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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1民初1790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 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上海嘉炙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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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11民初1790号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嘉炙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嘉炙实业有限公司、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一、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汇票金额50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证费2000元;三、被告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嘉炙实业有限公司、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嘉炙实业有限公司、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111民初17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九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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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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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1民初183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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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1民初1830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 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龙泰威商贸有限公司 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上海嘉炙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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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11民初1830号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龙泰威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嘉炙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龙泰威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嘉炙实业有限公司、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一、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汇票金额50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证费2000元;三、被告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龙泰威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嘉炙实业有限公司、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龙泰威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嘉炙实业有限公司、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111民初18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九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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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1民初181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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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1民初1818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 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龙泰威商贸有限公司 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上海嘉炙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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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11民初1818号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龙泰威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嘉炙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龙泰威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嘉炙实业有限公司、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一、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汇票金额20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证费2000元;三、被告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龙泰威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嘉炙实业有限公司、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龙泰威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嘉炙实业有限公司、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111民初18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九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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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6 |
10 |
(2020)云0111民初442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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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1民初4420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亿京实业有限公司 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 云南众成爨玉实业有限公司 鄂而多斯市新杭能源有限公司 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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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11民初4420号上海亿京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云南众成爨玉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亿京实业有限公司、鄂而多斯市新杭能源有限公司、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云0111民初44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如下:一、由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汇票金额100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由被告上海亿京实业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新杭能源有限公司、云南精诚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云南众成爨玉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上海亿京实业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新杭能源有限公司、云南精诚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云南众成爨玉实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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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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