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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水南方

    深圳市中水南方实业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安大道山厦大厦16楼1608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华支行、梁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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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9执保171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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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1-05-31 2021-07-23
    2

    陈光如、梁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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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3民初22784号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人-陈光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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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19-08-20 2019-11-03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4民初4107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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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4107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锦鑫顺仓储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水南方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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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41076号梁锦、深圳市锦鑫顺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水南方实业有限公司:原告陈光如与被告梁锦、王艳霞、深圳市锦鑫顺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水南方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4民初41076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一、二、三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二、请求判令被告一、二、三向原告偿还截至2020年8月19日欠息共计4371800元(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6年10月3日起计至至2020年8月19日为944000元;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6年10月12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为938000元;以本金7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7年1月16日起计至至2020年8月19日为611800元;以本金23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7年1月30日起计至至2020年8月19日为1988733.33元;以上利息共计4482533.33元。三、请求判令被告一、二、三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支付利息直至清偿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6月21日为162555.56元);四、请求判令被告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以上费用暂共计9645088.89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1日14时30分在庭审管理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法院联系人:罗敏电话:0755-2198124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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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4
    2

    (2021)粤0309民初7729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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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9民初772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华支行 被告- 范小婷 深圳市中水南方实业有限公司 王艳霞 深圳市锦鑫顺仓储服务有限公司 梁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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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7729号梁锦、范小婷、王艳霞、深圳市中水南方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锦鑫顺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华支行与被告梁锦、范小婷、王艳霞、深圳市中水南方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锦鑫顺仓储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29日10时45分在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七楼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本公告于2021年7月7日刊登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联系人:陈曼菲联系电话:0755-21050424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二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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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7
    3

    (2021)粤0303民初1238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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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民初12387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中水南方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锦鑫顺物流有限公司 深圳市锦鑫顺仓储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中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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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12387号梁锦、深圳市中水南方实业有限公司:原告广东中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梁锦、王艳霞、深圳市锦鑫顺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锦鑫顺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水南方实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1238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深圳市锦鑫顺仓储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租金人民币2637000元;2.判决被告深圳市锦鑫顺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滞纳金,滞纳金以每期逾期租金总额为基数,按每日0.1%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2月20日共人民币6930元;3.判决被告深圳市锦鑫顺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租金30%的违约金,即人民币791100元;4.判决被告梁锦、王艳霞、深圳市锦鑫顺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水南方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五被告负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8月13日09时30分在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法院联系人:陈彩妮电话:0755-2503826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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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1
    4

    (2021)粤0304民初24468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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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24468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前海正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范小婷 深圳市中水南方实业有限公司 梁锦 深圳市锦鑫顺仓储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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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24468号深圳市锦鑫顺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水南方实业有限公司、梁锦、范小婷: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前海正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及证据一套。原告诉请如下: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深圳市锦鑫顺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剩余未付租金人民币4,265,68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深圳市锦鑫顺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迟延违约金人民币18,581.2元(迟延违约金按每日迟延支付款项0.1%的标准,以每期实际租金为基数,以每期实际租金应付日期起算,暂计算至2021年3月12日为人民币18,581.2元,乘叮余迟延违约金应以全部未付租金为基数,自2021年3月13日起算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深圳市锦鑫顺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40,000元;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深圳市锦鑫顺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担保费人民币3,400元;上述金额共计人民币4,327,661.2元;5、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深圳市中水南方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梁锦、被告范小婷对被告深圳市锦鑫顺仓储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答辩期及举证期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7月19日10时30分,请准时到我院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第九审判庭(详细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参加庭审,审判员庄宁为本案主审法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开庭,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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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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