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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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王丁敏与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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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527执保7号 | 财产保全 |
申请人-王丁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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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水县人民法院 | 2021-04-30 | 2021-05-18 |
2 |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刘云,陕西蒲白黄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等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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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1民辖终55号 | 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 |
上诉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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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24 | 2021-03-30 |
3 |
赤峰坤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林柏喜等与东北军辉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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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0103民初26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林柏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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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2-04 | 2021-02-28 |
4 |
薛建莉与刘云,陕西蒲白黄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陕西鑫昱置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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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05民申3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薛建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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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8 | 2020-12-18 |
5 |
薛建莉与刘云,陕西蒲白黄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陕西鑫昱置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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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05民申3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薛建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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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8 | 2020-12-18 |
6 |
陕西蒲白黄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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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民终3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陕西蒲白黄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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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7-21 | 2020-09-09 |
7 |
蒲城尧柏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陕西蒲白黄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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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0527民初14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住所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罕井镇山东村尧柏特种水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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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水县人民法院 | 2020-07-13 | 2020-08-24 |
8 |
杜君,杜文辉与刘云,刘倩,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外人异议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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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4执异20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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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30 | 2019-10-30 |
9 |
杜文辉与刘云,刘倩,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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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4执1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杜文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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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8-29 | 2019-10-10 |
10 |
赵小平与刘云,薛建莉,陕西蒲白黄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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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581民初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赵某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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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城市人民法院 | 2019-06-12 | 2019-07-2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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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陕0527民初14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蒲城尧柏特种水泥有限公司 被告- 陕西蒲白黄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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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白水县人民法院 | G90 | 2020-07-19 |
2 | (2020)陕0527民初14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蒲城尧柏特种水泥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蒲白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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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白水县人民法院 | G94 | 2020-04-16 |
3 | (2017)陕04民初20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鑫昱置业有限公司 陕西蒲白黄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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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 | - | 2018-04-16 |
4 | (2017)赣05民初5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被告- 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蒲白黄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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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3-12 |
5 | -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被告- 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蒲白黄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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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12-07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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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陕01执恢433号 |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9-10 | 详情 |
2 | (2017)云0102执2166号 |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6-2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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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江西省路桥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诉陕西蒲白黄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刘猪仔、第三人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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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5民初71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陕西蒲白黄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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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蒲白黄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江西省路桥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及刘猪仔、第三人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0一八年十一月五日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江西省新余市长青北路796号联系电话:0790-64261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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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7 |
2 |
原告刘猪仔诉被告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陕西蒲白黄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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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民初5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刘猪仔 被告- 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蒲白黄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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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陕西蒲白黄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猪仔诉被告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陕西蒲白黄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赣05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上诉状,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一八年三月十二日地址:江西省新余市长青北路796号联系电话:0790-64261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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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2 |
3 |
原告刘猪仔诉被告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陕西蒲白黄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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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民初55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刘猪仔 被告- 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蒲白黄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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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陕西蒲白黄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猪仔与被告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陕西蒲白黄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双向监督规定、审理监督表、执行情况表、风险提示书、送达地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一七年十二月七日地址:江西省新余市长青北路796号联系电话:0790-64261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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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7 |
4 |
(2016)云0102民初676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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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民初676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西南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陕西蒲白黄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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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云0102民初6763号陕西蒲白黄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西南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云0102民初第67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陕西蒲白黄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西南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证金5000000元及截止自2016年7月31日的利息1950000元,并承担上述保证金自2016年8月1日起的利息(以保证金5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二、由被告陕西蒲白黄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西南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补偿费1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500元,由被告陕西蒲白黄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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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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