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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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诚安蓝盾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金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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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781民初256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福建诚安蓝盾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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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武市人民法院 | 2020-10-23 | 2020-11-02 |
2 |
江西金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院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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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4执恢55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江西金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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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 2020-09-29 | 2020-10-13 |
3 |
江西金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郑琳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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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2民初424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江西金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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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9-24 | 2021-03-10 |
4 |
江西国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西金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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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民终1992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江西国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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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03 | 2020-12-31 |
5 |
江西大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文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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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4执141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江西大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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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 2020-09-01 | 2020-10-13 |
6 |
江西金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郑琳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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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2民初4243号之一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江西金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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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7-20 | 2020-11-18 |
7 |
江西金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章志仁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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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2民初785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江西金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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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5-26 | 2020-11-20 |
8 |
江西金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琳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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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2民初4243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人-江西金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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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5-19 | 2020-11-18 |
9 |
江西金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郑琳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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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2民初932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江西金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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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1-16 | 2020-06-04 |
10 |
江西国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西金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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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民终2223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江西国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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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13 | 2020-01-2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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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江西金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李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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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 2017-12-1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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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金益华诉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江西金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大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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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04民初2249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金益华 当事人- 江西金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西大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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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江西金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大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金益华诉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104民初2249号起诉状、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联系人:官礼芳联系电话:0791-85232935联系地址: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611室南昌市三店西路227号邮政编码:3300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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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9 |
2 |
原告龙晓勤诉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江西大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金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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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04民初225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龙晓勤 当事人- 江西金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大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西金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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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江西大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金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赣0104民初2250号原告龙晓勤诉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江西大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金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江西大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金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联系人:彭芳芳联系电话:0791-85236587/0791-85200355联系地址: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刑事庭604/612室南昌市三店西路227号邮政编码:3300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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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8 |
3 |
原告江西金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章志仁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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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2民初785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江西金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章志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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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志仁: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西金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赣0102民初78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章志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江西金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1121945.88元及违约金(以1121945.8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算至2019年6月20日为99747.4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章志仁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联系人:民二庭审判员王玉珍、书记员王锐。联系电话:0791-86801309。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11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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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0 |
4 |
原告江西金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郑琳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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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2民初424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江西金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郑琳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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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琳华:本院受理原告江西金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郑琳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0102民初42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郑琳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金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293328.71元及违约金(截止2020年5月6日的违约金为4386.37元,自2020年5月7日起以293328.7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代偿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江西金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80元、保全费2270元,共计8150元,由被告郑琳华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联系地址:南昌市沿江北大道1133号(民二庭:王香芬)联系电话:0791-8868114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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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0 |
5 |
原告江西金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郑琳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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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2民初424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江西金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郑琳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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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琳华:本院受理原告江西金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琳华、第三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起诉状及相关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七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联系人:民二庭审判员王香芬、书记员李灵灵。联系电话:0791-88681142。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11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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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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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金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郑琳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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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2民初932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江西金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郑琳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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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琳华: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西金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琳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赣0102民初932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金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起诉。公告送达(2019)赣0102民初93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郑琳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金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100077.84元及违约金(截止2019年9月22日的违约金为12319.03元,自2019年9月23日起以100077.8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代偿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江西金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83元、保全费1220元,共计5403元,由原告江西金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635元,被告郑琳华负担3768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联系人:民二庭审判员王香芬、书记员李灵灵。联系电话:0791-88681142。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11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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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8 |
7 |
原告江西金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郑琳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开庭、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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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2民初932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江西金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郑琳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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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琳华:本院受理原告江西金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琳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起诉状及相关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9)赣0102民初9324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O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联系人:民二庭审判员王香芬、书记员李灵灵。联系电话:0791-88681142。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11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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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9 |
8 |
原告江西金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院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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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04民初59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江西金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院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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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婷:本院受理原告江西金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赣0104民初59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二0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联系人:刘智博联系电话:0791-85232982联系地址: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昌市三店西路227号邮政编码:3300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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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4 |
9 |
江西金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球房产)诉被上诉人李娜,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以下简称浦发南昌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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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民终1833号 | 追偿权纠纷 |
上诉人- 江西金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李娜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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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娜:本院受理上诉人江西金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球房产)与被上诉人李娜,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以下简称浦发南昌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判决如下:一、维持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7)赣0103民初37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7)赣0103民初372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李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江西金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自2017年8月30日起以159694.9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应付款项付清之日止);四、驳回江西金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和其他上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060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5480元,由李娜负担4880元,由江西金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10元,由李娜负担310元,由江西金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0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九日承办法官: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曾琴联系电话:0791-88162687邮寄样报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曾琴章霞邮政编码:3300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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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9 |
10 |
申请执行人江西金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章国勇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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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03执167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江西金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章国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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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国勇: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江西金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103民初3515号民事判决书所规定的执行期限已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赣0103执167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廉政监督卡。自公告期满7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O一八年八月十四日邮寄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邮编:330009本案承办人:吴胜辉联系电话:0791-8678335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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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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