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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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4453号公告判决【东莞市丰烨服饰有限公司、丘培桥(44022519650824XXXX)】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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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445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孔维兵 被告- 东莞市丰烨服饰有限公司 丘培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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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4453号东莞市丰烨服饰有限公司、丘培桥(44022519650824XXXX):本院受理的原告孔维兵与被告东莞市丰烨服饰有限公司、丘培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1972民初44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限被告丘培桥、东莞市丰烨服饰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孔维兵支付货款1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8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19年11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7元,由被告丘培桥、东莞市丰烨服饰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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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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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4453号应诉公告(东莞市丰烨服饰有限公司、丘培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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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445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孔维兵 被告- 东莞市丰烨服饰有限公司 丘培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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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4453号东莞市丰烨服饰有限公司、丘培桥:本院受理原告孔维兵与被告东莞市丰烨服饰有限公司、丘培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你及你司的相关工作人员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转换程序民事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孔维兵诉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8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基准,从2019年8月3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2月9日为28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0年10月19日上午9时30分于本院大朗法庭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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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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