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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锖林

    广州锖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华东路353号209房(仅限办公使用)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广州锖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华农世纪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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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广州锖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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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马志勇、曹辉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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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马志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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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5执15667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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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15667号 -

    原告- 广州锖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 华农世纪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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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5667号之一华农世纪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广州锖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农世纪投资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3074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566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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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4
    2

    (2021)粤0305执15667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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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15667号 -

    原告- 广州锖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 华农世纪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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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5667号之一华农世纪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广州锖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农世纪投资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3074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566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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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30
    3

    (2021)粤0305民初307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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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3074号 委托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锖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华农世纪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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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稿单位:蛇口庭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3074号华农世纪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锖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农世纪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305民初3074号】,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保证金人民币756653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退款违约金(违约金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每日按未还款金额部分的0.1%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截至2020年11月16日,暂计人民币716531.87元(200000X0.1%元/天X9天+200000X0.1%元/天X7天+100000X0.1%元/天X25天+100000X0.1%元/天X35天+43347X0.1%元/天X95天+256653X0.1%元/天X934+500000X0.1%元/天X927天=716531.87元);3.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8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开庭地点在本院蛇口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联系人:张灵联系电话:0755-21610667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路70号蛇口法庭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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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24
    4

    (2021)粤0305民初307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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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3074号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华农世纪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锖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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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3074号华农世纪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锖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农世纪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305民初3074号】,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保证金人民币756653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退款违约金(违约金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每日按未还款金额部分的0.1%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截至2020年11月16日,暂计人民币716531.87元(200000X0.1%元/天X9天+200000X0.1%元/天X7天+100000X0.1%元/天X25天+100000X0.1%元/天X35天+43347X0.1%元/天X95天+256653X0.1%元/天X934+500000X0.1%元/天X927天=716531.87元);3.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8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开庭地点在本院蛇口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联系人:张灵联系电话:0755-21610667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路70号蛇口法庭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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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24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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