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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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路政罚〔2021〕18434 | 余姚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3日5时0分,浙DG0311/浙D1258挂牵引车(6轴)行经X207(高夹线)高桥、夹塘方向K0+38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60.6吨。6月7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6月18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9月14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9月14日对杨再荣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佰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绍兴市上虞捷达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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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4 | 详情 |
2 | 甬路政罚〔2021〕18436 | 余姚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4日19时12分,浙DG0311/浙D1258挂牵引车(6轴)行经X207(高夹线)高桥、夹塘方向K0+38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59.71吨。6月9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6月20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9月14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9月14日对杨再荣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贰佰柒拾叁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绍兴市上虞捷达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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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4 | 详情 |
3 | 绍路政罚〔2021〕03J139 |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
2021年4月14日13时42分,浙DC9736/浙DN786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罐式半挂车(6轴)行经104国道K1544+800蒿坝方向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61.53吨。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2.53吨。罚款人民币捌佰壹拾玖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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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9 | 详情 |
4 | 嘉路政罚〔2021〕0650 |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
2021年4月26日10时57分许,嘉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G1522常台高速公路袁花收费站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DE3692/浙DJ911挂牵引车采用急打方向走S型的方式通过高速入口称重检测设备,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发现驾驶员为梁空军,车辆所有人为绍兴市上虞捷达物流有限公司,装运水泥从海盐到余姚;并对该车驾驶员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驾驶员梁空军驾驶浙DE3692/浙DJ911挂牵引车违反《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九条,其行为货运车辆故意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等方式逃避检测。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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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30 | 详情 |
5 | 嘉路政罚〔2021〕0640 |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
2021年4月15日11时03分许,嘉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G1522常台高速公路袁花收费站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DA3573/浙DK617挂牵引车通过高速入口称重检测设备时存在走S型等方式逃避检测的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余世洪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驾驶员余世洪驾驶绍兴市上虞捷达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浙DA3573/浙DK617挂牵引车违反《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九条,其行为货运车辆故意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等方式逃避检测。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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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2 | 详情 |
6 | 绍路政罚〔2021〕02335 |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
2021年3月24日9时50分许,绍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柯海线K20+100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DK3092罐式货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现场人员是卞万才。经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53.18吨,依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该车为4轴货车,其总重不能超过31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2.18吨,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该车驾驶员卞万才驾驶浙DK3092罐式货车(4轴货车)违反《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法超限运输。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陆仟壹佰叁拾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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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5 | 详情 |
7 | 余公路罚[2020]03(41)10784号 | 宁波市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DC6975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绍兴市上虞捷达物流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20年07月21日22时51分车号为浙DC6975的车辆行驶在S319甬余线K57+9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92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3280千克,超限4280千克。本单位于2020年08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03(41)10784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0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余姚市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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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8 | 详情 |
8 | 余公路罚[2020]03(41)10792号 | 宁波市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DC6975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绍兴市上虞捷达物流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9年12月12日05时09分车号为浙DC6975的车辆行驶在S319甬余线K57+9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687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61830千克,超限12830千克。本单位于2020年08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03(41)10792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60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余姚市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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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8 | 详情 |
9 | 余公路罚[2020]03(41)10786号 | 宁波市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DC6975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绍兴市上虞捷达物流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9年12月27日10时01分车号为浙DC6975的车辆行驶在S319甬余线K57+9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607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4630千克,超限5630千克。本单位于2020年08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03(41)10786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余姚市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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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8 | 详情 |
10 | 浙绍公路(非)罚〔2019〕010101678号 |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DF1586的车辆,于2019年08月31日11时00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92(杭甬高速)牟山付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4.48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吨,该车超限5.48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绍兴市上虞捷达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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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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