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税二稽罚[2019]389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开发的“金汇之星”楼盘,于2016年9月开工,2017年1月开始预售,至2018年11月尚未交付。该公司2017年至2018年11月向购房者收取1万元至13万元不等的房屋改造费,总计9025000元(含税);2017年合计4320000元,其中1月710000元、2月130000元、3月300000元、4月370000元、5月200000元、6月170000元、7月1070000元、8月150000元、9月20000元、10月20000元、11月590000元、12月590000元;2018年1-11月合计4705000元,其中1月410000元、2月1125000元、3月1000000元、4月840000元、5月1290000元、6月10000元、7月10000元、8月10000元、11月10000元。上述收入未入财务账,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决定:对未按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处以50%计191385.09元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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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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