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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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戴鹤鹏黄治兰等追偿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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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2民再7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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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0-10-19 | 2021-01-06 |
2 |
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戴鹤鹏黄治兰等追偿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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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2民再6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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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0-10-19 | 2021-01-06 |
3 |
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戴鹤鹏黄治兰等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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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2民监6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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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0-04-28 | 2020-05-09 |
4 |
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戴鹤鹏黄治兰等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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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2民监4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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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0-04-28 | 2020-05-09 |
5 |
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戴鹤鹏黄治兰等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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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2民监5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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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0-04-28 | 2020-05-09 |
6 |
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戴鹤鹏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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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597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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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7-12-18 | 2018-05-31 |
7 |
唐成义重庆中关村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名润置业有限公司王敏重庆金冠置尚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润一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一审简易程序用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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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411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重庆金冠置尚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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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17-09-08 | 2017-10-11 |
8 |
唐成义重庆中关村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名润置业有限公司王敏重庆金冠置尚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润一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一审简易程序用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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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411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重庆金冠置尚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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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17-09-08 | 2017-10-11 |
9 |
唐成义重庆中关村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名润置业有限公司王敏重庆金冠置尚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润一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一审简易程序用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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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411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重庆金冠置尚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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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17-09-08 | 2017-10-11 |
10 |
唐成义重庆中关村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名润置业有限公司王敏重庆金冠置尚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润一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一审简易程序用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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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411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重庆金冠置尚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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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17-09-08 | 2017-10-1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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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渝0112民初1597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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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597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金冠置尚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润一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鸿宸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松芝置业有限公司 重庆名润置业有限公司 戴鹤鹏 卢小梅 吴成 黄治兰 王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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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渝0112民初15970号戴鹤鹏、王敏、卢小梅: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金冠置尚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润一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鸿宸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松芝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名润置业有限公司、戴鹤鹏、卢小梅、吴成、黄治兰、王敏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金冠置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项15244498.49元及资金占用费(以136790.15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2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15107708.34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30日起计算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以上各项均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重庆金冠置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被告重庆润一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鸿宸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松芝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名润置业有限公司、戴鹤鹏、卢小梅、吴成、黄治兰、王敏对本判决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就被告重庆润一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重庆金冠置尚科技有限公司56%的股权、重庆润晟置业顾问有限公司51%的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五、原告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重庆金冠置尚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空港大道1076号附5号2幢1-辅助用房1、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空港大道1076号附4号2幢1-辅助用房2、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空港大道1076号附3号2幢1-辅助用房3、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空港大道1076号附2号2幢1-辅助用房4、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空港大道1076号附1号2幢1-辅助用房5、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空港大道1076号附19号2幢1-辅助用房6、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空港大道1076号附18号2幢1-辅助用房7、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空港大道1076号附17号2幢1-辅助用房8、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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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7 |
2 |
(2016)渝0112民初65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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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65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金冠置尚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润一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鸿宸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松芝置业有限公司 重庆名润置业有限公司 戴鹤鹏 卢小梅 吴成 黄治兰 王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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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渝0112民初651号戴鹤鹏、卢小梅:本院受理原告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金冠置尚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润一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鸿宸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松芝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名润置业有限公司、戴鹤鹏、卢小梅、吴成、黄治兰、王敏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0112民初6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重庆金冠置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项6905568.69元及资金占用费(以11905568.69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9日起计算至2016年12月27日止;以6905568.69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以上各项均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重庆金冠置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被告重庆润一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鸿宸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松芝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名润置业有限公司、戴鹤鹏、卢小梅、吴成、黄治兰、王敏对本判决第一、第二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就被告重庆润一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重庆金冠置尚科技有限公司56%的股权、重庆润晟置业顾问有限公司51%的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款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五、原告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重庆金冠置尚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空港大道1076号附5号2幢1-辅助用房1、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空港大道1076号附4号2幢1-辅助用房2、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空港大道1076号附3号2幢1-辅助用房3、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空港大道1076号附2号2幢1-辅助用房4、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空港大道1076号附1号2幢1-辅助用房5、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空港大道1076号附19号2幢1-辅助用房6、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空港大道1076号附18号2幢1-辅助用房7、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空港大道1076号附17号2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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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1 |
3 |
(2016)渝0112民初1597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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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597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金冠置尚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润一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鸿宸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松枝 芝置业有限公司 重庆名润置业有限公司 戴鹤鹏 卢小梅 吴成 黄治兰 王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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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渝0112民初15970号戴鹤鹏、卢小梅、王敏:本院受理原告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金冠置尚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润一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鸿宸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松枝、芝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名润置业有限公司、戴鹤鹏、卢小梅、吴成、黄治兰、王敏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重庆金冠置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已代偿的本息共计15244498.49元,律师费5万元(诉讼阶段5万元,风险部分按收回债权金额*1%另行计算,如进入执行程序律师费3万元)、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保全费)及前述费用的资金占用费(已代偿本息的资金占用费,其中以136790.15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5107708.34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律师费的资金占用费,从实际支付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诉讼费、保全费的资金占用费,从实际支付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均按每日1‰累计计算)。二、判令原告对被告重庆金冠置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所有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判令原告对被告重庆金冠置尚科技有限公司质押的保证金50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判令原告对被告重庆润一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重庆金冠置尚科技有限公司56%的股权、重庆润晟置业顾问有限公司51%的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判令被告重庆润一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鸿宸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松芝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名润置业有限公司、戴鹤鹏、卢小梅、吴成、黄治兰、王敏对前述第一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2017年11月3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1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8月28日上传日期:2017年08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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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8 |
4 |
(2017)渝0112民初339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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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339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金冠置尚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润一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鸿宸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松芝置业有限公司 重庆名润置业有限公司 戴鹤鹏 卢小梅 吴成 黄治兰 王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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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3395号戴鹤鹏、卢小梅:我院受理原告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金冠置尚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润一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鸿宸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松芝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名润置业有限公司、戴鹤鹏、卢小梅、吴成、黄治兰、王敏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渝0112民初3395号判决书:一、被告重庆金冠置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其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偿还的15475341.08元及资金占用费(从2016年5月25日起以137584.02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1日起以60625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20日起以15277132.06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重庆金冠置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217500元;三、被告重庆金冠置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从2017年6月29日起以律师费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四、被告重庆润一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鸿宸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松芝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名润置业有限公司、戴鹤鹏、卢小梅、吴成、黄治兰、王敏对被告重庆金冠置尚科技有限公司的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告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重庆润一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重庆金冠置尚科技有限公司56%的股权、重庆润晟置业顾问有限公司51%的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三项被告重庆金冠置尚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六、原告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重庆金冠置尚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空港大道1076号附5号2幢1-辅助房1、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空港大道1076号附4号2幢1-辅助房2、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空港大道1076号附3号2幢1-辅助房3、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空港大道1076号附2号2幢1-辅助房4、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空港大道1076号附1号2幢1-辅助房5、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空港大道1076号附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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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1 |
5 |
(2016)渝0112民初65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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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65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金冠置尚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润一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鸿宸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松芝置业有限公司 重庆名润置业有限公司 戴鹤鹏 卢小梅 吴成 黄治兰 王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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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渝0112民初651号戴鹤鹏、卢小梅:本院受理原告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金冠置尚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润一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鸿宸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松芝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名润置业有限公司、戴鹤鹏、卢小梅、吴成、黄治兰、王敏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公告送达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2016)渝0112民初651号案件,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一审案件承办人:王春联系电话:(023)67177515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5月25日上传日期:2017年05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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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5 |
6 |
(2017)渝0112民初339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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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339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金冠置尚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润一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鸿宸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松芝置业有限公司 重庆名润置业有限公司 戴鹤鹏 卢小梅 吴成 黄治兰 王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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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3395号戴鹤鹏、卢小梅:本院受理原告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金冠置尚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润一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鸿宸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松芝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名润置业有限公司、戴鹤鹏、卢小梅、吴成、黄治兰、王敏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请为:1、判令被告重庆金冠置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2016年担保费217500元及逾期担保费(以150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每日1%计算);2、判令被告重庆金冠置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以代偿的本息共计15475341.08元,律师费5万元(诉讼阶段5万元,风险部分按收回债权金额*1另行计算,如进入执行程序律师费4万元)、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保全费)及前述费用的资金占用费(已代偿本息的资金占用费,其中以137584.02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60625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1日起之付清之日止,以15277132.06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律师费的资金占用费,从实际支付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诉讼费、保全费的资金占用费,从实际支付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均按每日1%计算);3、判令原告对被告重庆金冠置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所有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原告对被告重庆润一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重庆金冠置尚科技有限公司56%的股权、重庆润晟置业顾问有限公司51%的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被告重庆润一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鸿宸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松芝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名润置业有限公司、戴鹤鹏、卢小梅、吴成、黄治兰、王敏对前述第一、二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为开庭三日前,本案定于2017年7月6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2017)渝0112民初3395号案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一审案件承办人:刘骁畅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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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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