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李舜昕与姚海程、广州米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103民初1119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李舜昕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2021-04-29 | 2021-08-2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20)粤0103民初11196号原告李舜昕诉被告姚海程、广州米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义莎进出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103民初1119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李舜昕 被告- 广州市义莎进出口有限公司 姚海程 广州米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3民初11196号广州市义莎进出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舜昕诉被告姚海程、广州米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义莎进出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03民初111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姚海程向原告李舜昕清偿借款219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7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债务之日止,以本金219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二、被告姚海程向原告李舜昕支付律师费5万元;三、被告广州米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义莎进出口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李舜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173398元,由原告负担13978元,被告姚海程、广州米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义莎进出口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59420元。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姚海程、广州米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义莎进出口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联系人:民事审判二庭劳灿辉、张青婷联系电话:020-83006053、83006120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539137932021-04-3015:25:00:0(2020)粤0103民初11196号原告李舜昕诉被告姚海程、广州米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义莎进出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广州市,被告,有限公司,原告1153320 收起
...
展开
|
2021-04-29 |
2 |
(2021)粤0106民初5303号廖志艳与姚海程、广州市义莎进出口有限公司、易新历合同纠纷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106民初530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廖志艳 被告- 广州市义莎进出口有限公司 易新历 姚海程 收起
...
展开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5303号姚海程、广州市义莎进出口有限公司、易新历:本院受理的原告廖志艳诉被告姚海程、广州市义莎进出口有限公司、易新历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7日10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8639722021-04-0716:23:01:53联系人:陈伟玲、陈宇帆(2021)粤0106民初5303号廖志艳与姚海程、广州市义莎进出口有限公司、易新历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姚海程、广州市义莎进出口有限公司、易新历: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联系人:陈伟玲、陈宇帆电话:020-83008591 收起
...
展开
|
2021-04-06 |
3 |
(2021)粤0106民初3145号李智与姚海程、彭珂嘉、方春城、李舜昕、广州市义莎进出口有限公司、广州米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106民初314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李智 被告- 广州市义莎进出口有限公司 彭珂嘉 方春城 姚海程 广州米乐科技有限公司 李舜昕 收起
...
展开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3145号姚海程、彭珂嘉、广州市义莎进出口有限公司、广州米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李智与姚海程、彭珂嘉、方春城、李舜昕、广州市义莎进出口有限公司、广州米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16日09时1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8559762021-03-3115:34:54:905联系人:唐秋茹、陈诗媛(2021)粤0106民初3145号李智与姚海程、彭珂嘉、方春城、李舜昕、广州市义莎进出口有限公司、广州米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姚海程、彭珂嘉、广州市义莎进出口有限公司、广州米乐科技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联系人:唐秋茹、陈诗媛电话:83008534 收起
...
展开
|
2021-03-30 |
4 |
(2020)粤0103民初11196号原告李舜昕与姚海程、广州米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义莎进出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103民初1119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李舜昕 被告- 姚海程 广州米乐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义莎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3民初11196号广州市义莎进出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舜昕与姚海程、广州米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义莎进出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于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2021年2月23日上午9时30分第十二法庭开庭传票、合议庭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姚海程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21950000元;2.被告姚海程向原告支付2019年6月30日前的利息1000000元;3.被告姚海程向原告支付2019年7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2195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计算,暂计至2020年9月24日为3299816.67元);4.被告姚海程承担原告已付律师费50000元,原告后续应付的5%风险律师费亦由被告姚海程承担;5.被告姚海程承担原告已付的保险费(保函)19724.86元;6.被告广州米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义莎进出口有限公司对1-5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担保责任;7.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交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内。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联系方式:民二庭劳灿辉、黄燕83006053、5996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536847832020-12-0817:24:36:574(2020)粤0103民初11196号原告李舜昕与姚海程、广州米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义莎进出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原告,公告,送达,姚海程1153320 收起
...
展开
|
2020-12-08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