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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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胡芙蓉与浙江聚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继芳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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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2民初311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胡芙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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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9-24 | 2019-12-17 |
2 |
江西金丰服装有限公司、浙江聚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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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82执337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金丰服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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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19-07-01 | 2019-07-31 |
3 |
江西金丰服装有限公司、浙江聚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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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921民初103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江西金丰服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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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新县人民法院 | 2018-08-24 | 2018-10-26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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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浙0782执3378号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2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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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浙0102民初3113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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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2民初311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胡芙蓉 被告- 浙江聚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陈继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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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02民初3113号浙江聚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继芳:本院对原告胡芙蓉与被告浙江聚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继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聚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芙蓉工资13000元;二、驳回原告胡芙蓉对被告浙江聚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继芳提出的其他请求。如果被告浙江聚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浙江聚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胡芙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聚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O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邵晨洋电话:86037382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紫花支路6号上城区人民法院1006室本公告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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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0 |
2 |
(2019)浙0102民初311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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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2民初311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胡芙蓉 被告- 浙江聚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陈继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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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02民初3113号浙江聚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继芳:本院受理原告胡芙蓉诉被告浙江聚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继芳(3213**********0080)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02民初3113号案件的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9月16日9时15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一九年六月十三日承办人:吴媛媛、邵晨洋电话:0571-86751063、86037382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紫花支路6号上城区人民法院本公告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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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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