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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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邹啟方、董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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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7401民初1584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邹啟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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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河人民法院 | 2021-09-29 | 2021-10-01 |
2 |
周红霞、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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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184执1233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周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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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 2021-09-23 | 2021-09-28 |
3 |
陕西正乾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赵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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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112民初35061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冀琦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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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2021-09-17 | 2021-09-29 |
4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李军凯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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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503民初518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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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9-09 | 2021-09-30 |
5 |
彭晓雯、彭晓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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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4民初14030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彭晓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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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8-20 | 2021-09-15 |
6 |
刘建霞、李光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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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302民初294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刘建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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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 2021-08-17 | 2021-10-10 |
7 |
上海郦浒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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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51民初5672号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郦浒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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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2021-07-27 | 2021-07-27 |
8 |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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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行终3127号 | 无 |
上诉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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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7-14 | 2021-07-21 |
9 |
王志明与田冲、冉景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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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5829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王志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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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6-30 | 2021-07-27 |
10 |
王忠杰与董金召、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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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983民初3825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王忠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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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骅市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7-2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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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川0129民初109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被告- 颜红霞 杨元龙 周凤琴 杨仲均 李翔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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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G88 | 2020-03-27 |
2 | (2017)晋0106民初460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被告- 赵波 路春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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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G46 | 2018-08-02 |
3 | (2018)晋0922民初21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赵胜仟 被告- 呼和巴日 诺木罕达赖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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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五台县人民法院 | G18 | 2018-06-24 |
4 |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李翠兰 被告- 戴立伟 边荣兰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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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 G42 | 2018-02-04 |
5 |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被告-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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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 - | 2018-02-04 |
6 | (2017)浙0102民初1976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被告- 陈达 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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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 G21 | 2017-12-03 |
7 | (2017)内0103民初123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杨帆 被告- 张笑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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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G08 | 2017-09-30 |
8 |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王三明 被告- 宁豪 张恒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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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02 | 2017-09-10 |
9 | (2016)鲁1702民初5323号 |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海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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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G58 | 2017-08-27 |
10 | (2017)粤01民终521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被上诉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支公司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吴文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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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07-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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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粤0303民初472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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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3民初4721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 鑫泽交通运输(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蒙阴县金泓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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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3民初4721号鑫泽交通运输(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原告何连花、王凤华、赵萌萌、赵子萱与被告屈广友、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鑫泽交通运输(山东)有限责任公司、蒙阴县金泓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3民初47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许何连花、王凤华、赵萌萌、赵子萱撤诉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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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3 |
2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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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3民初4721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何连花 赵子萱 赵萌萌 王凤华 被告-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鑫泽交通运输(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屈广友 蒙阴县金泓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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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2)粤0303民初4721号 鑫泽交通运输(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何连花、王凤华、赵萌萌、赵子萱与被告屈广友、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鑫泽交通运输(山东)有限责任公司、蒙阴县金泓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3民初47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 准许何连花、王凤华、赵萌萌、赵子萱撤诉 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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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3 |
3 |
(2022)粤0303民初472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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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3民初4721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 鑫泽交通运输(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蒙阴县金泓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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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3民初4721号鑫泽交通运输(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原告何连花、王凤华、赵萌萌、赵子萱与被告屈广友、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鑫泽交通运输(山东)有限责任公司、蒙阴县金泓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03民初472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总计:649405.88元)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649405.88元(死亡赔偿金129756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72469.25元、丧葬费10662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0元、亲属处理丧葬事宜交通费8000元(含核酸检测费)、住宿费4500元(450元脳10天)、误工费5532元(按2020年广东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十天三人计算),上述总计1744686.25元,由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180000元的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内扣除,超出部分1564686.25元,按照责任比例30计算为469405.88元,由被告鑫泽交通运输(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蒙阴县金泓运输有限公司、屈广友承担);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4月06日15时30分在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法院联系人:李林昌电话:0755-2503805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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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8 |
4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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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3民初4721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赵萌萌 王凤华 赵子萱 何连花 当事人- 蒙阴县金泓运输有限公司李林昌 被告- 屈广友 鑫泽交通运输(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蒙阴县金泓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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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2)粤0303民初4721号 鑫泽交通运输(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何连花、王凤华、赵萌萌、赵子萱与被告屈广友、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鑫泽交通运输(山东)有限责任公司、蒙阴县金泓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03民初472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总计:649405.88元)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649405.88元(死亡赔偿金129756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72469.25元、丧葬费10662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0元、亲属处理丧葬事宜交通费8000元(含核酸检测费)、住宿费4500元(450元脳10天)、误工费5532元(按2020年广东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十天三人计算),上述总计1744686.25元,由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180000元的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内扣除,超出部分1564686.25元,按照责任比例30计算为469405.88元,由被告鑫泽交通运输(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蒙阴县金泓运输有限公司、屈广友承担);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4月06日15时30分在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院联系人:李林昌 电话:0755-25038054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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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8 |
5 |
(2021)粤0303民初55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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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557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告-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快捷快物流有限公司 吕斌艺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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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557号吕斌艺: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告吕斌艺、广东快捷快物流有限公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5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6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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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8 |
6 |
(2021)粤0303民初55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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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557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告- 吕斌艺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快捷快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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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557号吕斌艺、广东快捷快物流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告吕斌艺、广东快捷快物流有限公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55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31713元及相应利息(以28077.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年8月14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二、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审直播告知书、答辩状、追加被告申请书、追加被告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2021年5月17日前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5月24日09时15分在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法院联系人:马晓棉电话:0755-2503810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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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3 |
7 |
(2021)粤0303民初55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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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557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当事人- 广东快捷快物流有限公司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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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557号吕斌艺、广东快捷快物流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告吕斌艺、广东快捷快物流有限公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55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31713元及相应利息(以28077.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年8月14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二、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审直播告知书、答辩状、追加被告申请书、追加被告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2021年5月17日前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5月24日09时15分在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法院联系人:马晓棉电话:0755-2503810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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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3 |
8 |
(2020)粤0303民初2906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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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29066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当事人-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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闰文光、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诉你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303民初29066号起诉状、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开庭时间定于2020年12月3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新大楼十三楼第二十五审判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本公告于2020年9月14日登于本院网站上。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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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4 |
9 |
(2018)川1102民初2017号原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平,杨兵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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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102民初2017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平 杨兵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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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102民初2017号原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平,杨兵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请求判令被告将不当得利赔款27000元返还原告。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8月3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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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4 |
10 |
(2017)云0102民初825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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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8259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宋海英 当事人-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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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02民初8259号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宋海英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云0102民初82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海英撤回对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西站法庭(文林街48号)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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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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