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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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云南新铜人实业有限公司与昆明兴三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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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2民初202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云南新铜人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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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4-20 | 2021-08-13 |
2 |
昆明兴三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华宝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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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4财保137号 | - |
申请人-昆明兴三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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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2021-03-25 | 2021-04-25 |
3 |
昆明兴三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华宝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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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4财保137号之一 | - |
申请人-昆明兴三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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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2021-03-25 | 2021-04-25 |
4 |
云南新铜人实业有限公司、昆明兴三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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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2财保1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云南新铜人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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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3-02 | 2021-04-16 |
5 |
云南尚炜贸易有限公司与昆明兴三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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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1459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云南尚炜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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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1-03-11 |
6 |
昆明兴三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云南中南长兴磷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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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424执恢3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昆明兴三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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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0-12-25 |
7 |
云南砺勋科技有限公司与昆明兴三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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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执7483号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云南砺勋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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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0-10-22 | 2020-12-24 |
8 |
云南合家兴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昆明兴三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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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财保268号 | - |
申请人-云南合家兴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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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0-10-20 | 2020-11-02 |
9 |
于海宇、谢燕等与昆明兴三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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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3民初866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于海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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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2020-09-10 | 2020-11-03 |
10 |
昆明予象科技有限公司与昆明兴三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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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昆明予象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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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8-10 | 2020-12-15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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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云0103执6919号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6-0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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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云0102民初577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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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577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蒋先凤 被告- 昆明兴三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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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5777号昆明兴三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已立案受理(2020)云0102民初5777号原告蒋先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息3639600元,从2018年10月1日起至起诉之日15个月按年利率24%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540000元,合计本息人民币41796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按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原告的律师费20000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事实理由详见起诉状(略)。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五华区司法行政中心五华区人民法院第十六法庭(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路298号),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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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4 |
2 |
(2020)云0102民初389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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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389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本控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兴三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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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3890号昆明兴三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已立案受理(2020)云0102民初3890号原告昆明本控电器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货款95816.38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履行的利息,以95816.3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日的利息为2427.35元),上述款项合计:98243.73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详见起诉状(略)。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五华区司法行政中心五华区人民法院第十六法庭(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路298号),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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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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