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台黄综执罚决字〔2019〕第01674号 | 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台州市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黄综执罚决字〔2019〕第01674号当事人:台州市黄岩梁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MA28HG231Q法人或负责人:陈建东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13676455066地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方山社居方山路117号经查明,2019年9月9日上午,执法人员在检查人防工程时发现,当事人台州市黄岩梁泰置业有限公司在黄岩区东城街道方山路88号香缇公馆小区的地下人防工程拆卸一扇人防封闭门,人防门已被卸除放置在地上,人防门卸除后作为车位在使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安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证据如下: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图片证据、调查询问笔录、调查询问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本案调查终结后,本机关于2019年9月1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台州市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台黄综执罚先告字〔2019〕第01672号,当事人当场声明放弃陈述、申辩。依据《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于2019年9月9日,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当事人积极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现本机关拟对台州市黄岩梁泰置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台州市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天谷电子印章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附:相关法条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安全或者降低其防护能力的行为:??(一)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爆破、钻探、打桩、挖洞、开沟等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二)在人民防空工程机动车辆进出和正常使用的范围内设置障碍或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三)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四)毁损人民防空工程孔口的防洪、防灌设施,堵塞或者截断人民防空工程的进排风竖井或者管道;??(五)其他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安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行为。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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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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