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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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立岐与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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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新2327民初2311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郝立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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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 2020-12-26 | 2021-0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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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立岐与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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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郝立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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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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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潘忠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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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民终422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三河圣祥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惠安县博利来五金商行 潘忠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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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闽05民终4225号潘忠林: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惠安县博利来五金商行、潘忠林、三河圣祥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5民终4225号民事判决书。你方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该案的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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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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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1民初617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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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1民初6172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沈西林 被告- 盛力 四川宏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张小强 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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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11民初6172号刘银浪:本院受理原告沈西林诉被告张小强、盛力、四川宏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为查明事实,本院依法追加你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你下落不明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时间为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3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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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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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1民初617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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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1民初6172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沈西林 被告- 张小强 盛力 四川宏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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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11民初6172号张小强、盛力、四川宏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沈西林诉被告张小强、盛力、四川宏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时间为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3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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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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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裁判文书——鄂尔多斯市兴辉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兴辉陶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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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6民初1319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鄂尔多斯市兴辉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兴辉陶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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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6民初13195号鄂尔多斯市兴辉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兴辉陶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沪0116民初131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金山区人民法院2020年5月1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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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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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京华建材租赁站诉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丰成建筑劳务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2019)赣0191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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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91民初30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市青山湖区京华建材租赁站 当事人- 浙江丰成建筑劳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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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浙江丰成建筑劳务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京华建材租赁站诉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丰成建筑劳务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0191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事项告知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京华建材租赁站于2013年9月29日与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嘉怡华府二期工程项目部签订的租赁合同,予以解除;二、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京华建材租赁站租金518681.2元;三、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京华建材租赁站钢管20877.9米、扣件36670套、管托1777支、螺丝4377套,如不能返还,按钢管每米8.8元、扣件每套3.6元、管托每支2.5元、螺丝每套0.48元予以赔偿;四、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京华建材租赁站租赁物清灰涂油费12193.95元;五、驳回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京华建材租赁站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事项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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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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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京华建材租赁站诉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丰成建筑劳务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9)赣0191民初309号的开庭传票、评估报告书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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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91民初30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市青山湖区京华建材租赁站 当事人- 浙江丰成建筑劳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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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浙江丰成建筑劳务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京华建材租赁站诉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丰成建筑劳务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评估报告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0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联系人:南昌高新法院民事庭匡小明联系电话:8816299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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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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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京华建材租赁站诉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丰成建筑劳务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送达民事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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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1民初54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市青山湖区京华建材租赁站 当事人- 浙江丰成建筑劳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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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赣0191民初549号浙江丰成建筑劳务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京华建材租赁站诉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丰成建筑劳务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民事上诉状的上诉事项如下:一、撤销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赣0191民初549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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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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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京华建材租赁站与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丰成建筑劳务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送达(2017)赣0191民初549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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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1民初54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市青山湖区京华建材租赁站 当事人- 浙江丰成建筑劳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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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赣0191民初549号浙江丰成建筑劳务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京华建材租赁站与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丰成建筑劳务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赣0191民初549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事项告知书。判决书的判决事项如下: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京华建材租赁站于2013年9月29日与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嘉怡华府二期工程项目部签订的租赁合同,予以解除;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京华建材租赁站租金518681.20元;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南昌市青山湖区京华建材租赁站钢管20877.90米、扣件36670套、管托1777支、螺丝4377套,如不能返还,按市场价格予以赔偿;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京华建材租赁站租赁物清洗费12193.95元;驳回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京华建材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告知书如下: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事项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如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应提交伍份上诉状给本院,以便正确计算上诉期限。如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必须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如不预交,将依照法律规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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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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