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永公(石)行罚决字[2021]01365号 | 永康市公安局石柱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3月17日,永康市公安局石柱派出所民警在永康石柱下里溪老街1弄6号的浙江荣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石柱分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于2021年3月1日与流动人口袁某等四人建立劳动关系后,至今未按规定报送流动人口相关信息。浙江荣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石柱分部的行为系未按规定报送流动人口相关信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荣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石柱分部罚款四百元并处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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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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