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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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威龙(福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与任县千牛机械制造厂、牛建昭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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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1民初5002号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原告-三威龙(福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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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0-12-01 | 2020-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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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战地吉普户外服饰有限公司与上海晟麟服饰有限公司、广东战地吉圃服装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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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民终517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上诉人-福建战地吉普户外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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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6-30 | 2019-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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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七福郎服装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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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73行初8689号 | 行政裁决 |
原告-石狮市七福郎服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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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19-04-25 | 2019-0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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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石岐区远胜制衣厂与三威龙(福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广州威戈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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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初237号之二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中山市石岐区远胜制衣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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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1-20 | 2017-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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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威龙(福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与郑文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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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74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三威龙(福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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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7-04-05 | 2017-12-22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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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裁判文书]魏永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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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581民初3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威龙(福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三威龙(福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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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魏永胜(身份证号:3426231979****535X):本院受理原告三威龙(福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永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581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魏永胜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三威龙(福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货款185110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6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2元,由魏永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二十日承办法官:李少雄联系电话:0595-8861763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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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0 |
| 2 |
[裁判文书]邢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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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581民初35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威龙(福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三威龙(福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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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邢康(身份证号3426231988****5311):本院受理原告三威龙(福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581民初35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邢康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三威龙(福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货款230067元,并按2020年12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支付该款自2020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1元,由邢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七日承办法官:叶青联系电话:0595-832821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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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7 |
| 3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魏永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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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581民初3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威龙(福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三威龙(福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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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魏永胜(身份证号:3426231979****535X):本院受理原告三威龙(福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永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581民初35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货款人民币壹拾捌万伍仟壹佰壹拾元整(¥18511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1年5月7日9时3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承办法官:李少雄联系电话:0595-8861710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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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7 |
| 4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邢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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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581民初35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威龙(福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三威龙(福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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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邢康(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88****5311):本院受理原告三威龙(福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581民初356号应诉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空白民事答辩状、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要素表、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等应诉材料。原告三威龙(福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货款人民币贰拾叁万零陆拾柒元整(¥230067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1年4月30日10时在第六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联系人:叶青联系电话:0595-8861767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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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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