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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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杨敏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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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4059、14060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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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4 | 2021-08-18 |
2 |
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敏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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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5民初2297、2692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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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21-04-29 | 2021-06-30 |
3 |
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鑫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粤0115执204号终结本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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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5执204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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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21-02-26 | 2021-03-30 |
4 |
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龙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粤0115执恢39号执行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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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5执恢3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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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21-01-28 | 2021-03-06 |
5 |
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龙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20)粤0115执6515号终结本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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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5执651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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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20-12-23 | 2021-01-07 |
6 |
(2020)粤0115执4094号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耀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完毕执行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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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5执409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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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20-12-09 | 2021-01-12 |
7 |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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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2民初8374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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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 | 2020-08-14 | 2020-12-02 |
8 |
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鸿泰输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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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26执123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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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阳县人民法院 | 2020-08-12 | 202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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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致达利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20)粤0115执2353号终结本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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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5执235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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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20-07-22 | 2020-08-11 |
10 |
关于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粤0115执22号终结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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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5执22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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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20-06-18 | 2020-11-1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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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106民初16101号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銮弘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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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1610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銮弘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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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6民初16101号广州市銮弘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銮弘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06民初16101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清单,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冻结被告广州市銮弘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67580.0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转让、变卖或抵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清单内容如下:冻结被告广州市銮弘建材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广州沙和路支行存款1367580.09元(冻结时账户余额为604.58元)。查封期限:2020年6月16日至2021年6月15日止。特此公告。537902842021-02-0815:53:55:267联系人:吴韵怡、周颖瑜(2019)粤0106民初16101号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銮弘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广州市銮弘建材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联系人:吴韵怡、周颖瑜电话:830087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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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7 |
2 |
(2021)粤0115执204号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鑫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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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5执20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鑫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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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5执204号贵州鑫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鑫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115民初297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贵州鑫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贵州鑫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案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贵州鑫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向申请人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3,749.74元和违约金65,982.12元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98元、财产保全费2,018.88元及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逾期不履行,本院可依法对你方采取罚款、拘留、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贵州鑫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617,790.48元的财产(含银行存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经办人:郑伟军电话:020-83007139送达人:黄美棋电话:020-83007139537720622021-01-2717:05:41:994(2021)粤0115执204号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鑫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履行,有限公司,建设,贵州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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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7 |
3 |
(2020)粤0115执2353号关于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致达利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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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5执235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致达利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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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5执2353号佛山市致达利贸易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关于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致达利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向佛山市致达利贸易有限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被执行人佛山市致达利贸易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5执2353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内容如下:将被执行人佛山市致达利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061524967J)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二年(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经办人:郑伟军电话:020-83007139送达人:黄美棋电话:020-83007139533718142020-06-0818:02:59:0(2020)粤0115执2353号关于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致达利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有限公司,贸易,达利,佛山市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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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8 |
4 |
(2020)粤0115执2353号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致达利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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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5执235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致达利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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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5执2353号佛山市致达利贸易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致达利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1民终431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佛山市致达利贸易有限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佛山市致达利贸易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案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佛山市致达利贸易有限公司履行向申请人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48,046.9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判决确定的标准计算)的义务。案件受理费5,933元及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逾期不履行,本院可依法对你采取罚款、拘留、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佛山市致达利贸易有限公司价值810,167.33元的财产(含银行存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经办人:郑伟军电话:020-83007145送达人:郑明电话:020-83007145533543542020-05-2116:29:50:62(2020)粤0115执2353号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致达利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有限公司,达利,贸易,佛山市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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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1 |
5 |
(2020)粤0115民初2977号原告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鑫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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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5民初29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鑫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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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5民初2977号贵州鑫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鑫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2020)粤0115民初2977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如下: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本金233749.74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5982.12元,(以实际拖欠货款为基础,自合同约定的付款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供需双方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计算至2020年3月25日为65982.12元,);以上暂合计:299776.86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包括诉讼费,保全费等在内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7月28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主审法官:黄志伟电话:020-83007077送达人:任瑞雪电话:020-83007069533280002020-05-0617:18:59:210(2020)粤0115民初2977号原告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鑫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合同,原告,违约金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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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6 |
6 |
(2020)粤0115执21号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环信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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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5执2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环信电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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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5执21号广东环信电气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关于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环信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向广东环信电气有限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被执行人广东环信电气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5执21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内容如下:将被执行人广东环信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MA4W59CG2F)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二年(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经办人:邓志东电话:020-83007151送达人:郑明电话:020-83007151533051892020-04-2320:18:57:907(2020)粤0115执21号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环信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有限公司,电气,广东,公告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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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3 |
7 |
(2020)粤0115执21号关于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环信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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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5执2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环信电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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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5执21号广东环信电气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环信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115民初444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广东环信电气有限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广东环信电气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案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广东环信电气有限公司履行向申请人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0元、货款584,323.43元及违约金41,737.39元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32元及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逾期不履行,本院可依法对你方采取罚款、拘留、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广东环信电气有限公司价值655,168.9元的财产(含银行存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经办人:郑伟军电话:020-83007145送达人:郑明电话:020-83007145530352952020-01-1715:23:45:202(2020)粤0115执21号关于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环信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有限公司,履行,电气,广东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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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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