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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安股份

    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滨社区宝兴路6号海纳百川总部大厦B座5层
    • 简介:-
    • 法律诉讼 624
    • 法院公告 6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9

    法律诉讼62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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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36897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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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1-09-07 2021-09-24
    2

    谢述才与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洪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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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2021民初2149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谢述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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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2021-06-05 2021-07-27
    3

    吴文武与被告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洪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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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2021民初21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吴文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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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2021-06-05 2021-07-27
    4

    四川省豪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539执行实施类执行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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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117执879号 其他案由

    当事人-四川省豪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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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2021-04-21 2021-06-09
    5

    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何建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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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终19605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上诉人-李观铿
    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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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16 2021-04-27
    6

    李传德、姚忠飞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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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冀10民再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姚忠飞
    李传德
    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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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02 2021-05-13
    7

    锡林郭勒盟宏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德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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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辽01民终3433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上诉人-锡林郭勒盟宏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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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24 2021-04-01
    8

    邱发礼与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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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702民初1070号 运输合同纠纷

    原告-邱发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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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2021-03-19 2021-04-23
    9

    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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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6执保19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人-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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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21-03-15 2021-04-21
    10

    杨喜毅与深圳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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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2021执542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杨喜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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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2021-03-09 2021-03-26

    法院公告6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20)粤03强清6号 -

    被告- 深圳西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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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算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版 2020-11-20
    2 (2020)粤0303民初1778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正恒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李观铿 陈亚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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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G35 2020-10-25
    3 (2018)冀1003民初385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廊坊市宝鼎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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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G03 2019-09-08
    4 (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9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市力恒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苹果电子有限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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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G68 2017-07-30
    5 (2016)渝民终403号 企业借贷纠纷

    上诉人- 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重庆两江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周星及赵国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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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G21 2017-02-07
    6 - 企业借贷纠纷

    原告- 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两江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周星 赵国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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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G18 2016-08-09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9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郭玉荣诉被告赣州市场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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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赣0702民初386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郭玉荣 被告- 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赣州市场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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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州市场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郭玉荣诉被告赣州市场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及征集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2022-07-2009:20: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联系人:吴芬联系电话:0797-8303043联系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兴国路53号章贡区人民法院民三庭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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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02
    2

    (2021)粤0309民初2036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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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9民初20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龙华区民治创意胶管商店 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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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2036号陈亚养:原告深圳市龙华区民治创意胶管商店与被告蒋志勇、李观铿、李上锦、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亚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9民初20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上锦、陈亚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龙华区民治创意胶管商店货款人民币67211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67211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1年1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龙华区民治创意胶管商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22元,由被告李上锦、陈亚养共同负担。原告深圳市龙华区民治创意胶管商店已预缴受理费人民币10522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李上锦、陈亚养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22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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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16
    3

    (2021)粤0304民初870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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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8708号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华润(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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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8708号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华润(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廖传劲诉你们与被告廖传劲、被告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福田管理局、深圳市福田区建筑工务署、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由于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各一份和证据一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开庭时间为2021年12月28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请在开庭时间前20分钟到我院庭审管理中心(主楼审判大厅北侧)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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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1
    4

    (2021)粤0303民初1814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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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民初18142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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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18142号李上锦、陈亚养:原告何建平与被告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观铿、陈上新、第三人李上锦、陈亚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1814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详见诉状。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1月04日09时30分在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法院联系人:杨健电话:0755-2503812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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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8
    5

    (2021)粤0303民初192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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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民初1923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恒之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路浩安全设备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建筑工务署 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陈亚养 李上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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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1923号陈亚养: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路浩安全设备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恒之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工务署、陈亚养、李上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纠纷案,因你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定于2021年8月4日0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八审判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О二一年五月六日联系人及地址:罗湖区法院民三庭吴金兰0755-2274178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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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4
    6

    (2021)粤0303民初2072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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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民初2072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中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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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20727号陈亚养:原告深圳市中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上锦、陈亚养、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2072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向原告共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263496.41元;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向原告共支付损失人民币173432.17元(以人民币3263496.41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3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4月28日为173432.17);(以上费用暂合计3436928.58元)3、判令被告四在欠付工程款的限额内对上述工程款及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9月28日09时30分在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法院联系人:刘晓琳电话:0755-25038188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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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3
    7

    (2020)粤0303民初1778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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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3民初1778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正恒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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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17787号陈亚养:原告深圳市正恒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观铿、陈亚养、李上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3民初17787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1年08月19日14时30分在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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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7
    8

    (2021)川0107执409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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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107执40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成都雅筑活动板房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王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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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凯:本院执行的成都雅筑活动板房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107执409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57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承办法官代功028-85118304来源:执行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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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7
    9

    (2020)粤0304民初4285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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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4285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钟雨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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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42857号之一钟雨晴: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钟雨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如下:一、确认原告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钟雨晴之间关于5万个口罩的买卖合同于2020年2月28日解除;二、被告钟雨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退还货款14万元及利息(以货款14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自2020年2月2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如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140.4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二月十九日本公告于当日刊登于本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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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19
    10

    (2020)粤0304民初42857号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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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4285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钟雨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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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42857号钟雨晴: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钟雨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是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1月7日9点15分,请你在开庭前20分钟到本院主楼审判大厅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月十五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官网)联系人:李助理联系方式:0755-2198158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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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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