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0)粤2071民初23462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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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346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金保达商业有限公司 被告- 胡练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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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金保达商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1民初234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胡练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金保达商业有限公司支付租金5600元及违约金(以每月实际拖欠的租金为基数,自当月4日起分别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胡练兴已支付的押金8400元归原告中山市金保达商业有限公司所有;三、驳回原告中山市金保达商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4元,减半收取为587元(已由原告中山市金保达商业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中山市金保达商业有限公司负担437元,由被告胡练兴负担150元,并直接向原告中山市金保达商业有限公司支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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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2 |
| 2 |
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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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506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金保达商业有限公司 被告- 罗明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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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金保达商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明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1民初250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罗明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金保达商业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4月1日至6月22日期间租金合计24805元及违约金[以当月拖欠租金(其中2020年4月、5月为9075元,2020年6月为6655元)为基数,分别自当月4日起计至租金清偿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山市金保达商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2元(原告中山市金保达商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罗明芽负担(被告罗明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市金保达商业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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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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