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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聚贯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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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贵州省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城南社区罗家坝小区2号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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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诉讼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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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送达公告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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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公告9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民终17394号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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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终17394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贵州聚贯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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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20)粤03民终17394号贵州聚贯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上诉人张明超与被上诉人贵州聚贯酒业销售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21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民终17394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56元,由上诉人张明超负担。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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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30
    2

    (2019)粤0307民初21898号之二公告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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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7民初21898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原告- 张明超 被告- 贵州聚贯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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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21898号之二贵州聚贯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明超诉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因不服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7民初218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贵州聚贯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张明超支付退货运费228元;二、驳回原告张明超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明超负担259元,由被告贵州聚贯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负担3元,该3元款项被告贵州聚贯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迳付原告张明超。】,向本院提起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1.撤销一审判决第2项,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赔偿请求;2.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上诉费用。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与你取得直接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注:本公告于2020年5月29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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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29
    3

    (2019)粤0307民初21898号之二公告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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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7民初21898号之二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贵州聚贯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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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21898号之二贵州聚贯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明超诉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因不服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7民初218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贵州聚贯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张明超支付退货运费228元;二、驳回原告张明超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明超负担259元,由被告贵州聚贯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负担3元,该3元款项被告贵州聚贯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迳付原告张明超。】,向本院提起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1.撤销一审判决第2项,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赔偿请求;2.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上诉费用。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与你取得直接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注:本公告于2020年5月29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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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29
    4

    (2019)粤0307民初21898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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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7民初21898号之一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贵州聚贯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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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21898号之一贵州聚贯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明超诉被告贵州聚贯酒业销售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与你取得直接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7民初218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贵州聚贯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张明超支付退货运费228元;二、驳回原告张明超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明超负担259元,由被告贵州聚贯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负担3元,该3元款项被告贵州聚贯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迳付原告张明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注:本公告于2020年5月11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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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11
    5

    (2019)粤0307民初21898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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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7民初21898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原告- 张明超 被告- 贵州聚贯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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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21898号之一贵州聚贯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明超诉被告贵州聚贯酒业销售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与你取得直接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7民初218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贵州聚贯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张明超支付退货运费228元;二、驳回原告张明超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明超负担259元,由被告贵州聚贯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负担3元,该3元款项被告贵州聚贯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迳付原告张明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注:本公告于2020年5月11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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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11
    6

    (2019)粤0307民初21898号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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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7民初21898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贵州聚贯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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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21898号贵州聚贯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明超诉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本院:1.赔偿十倍价款18240元;2.赔偿退货运费228元;3.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07民初21898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2020年4月29日10点30分,开庭地点:深圳市龙岗区横岗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注:本公告于2020年2月13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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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2-13
    7

    (2019)粤0307民初21898号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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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7民初21898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原告- 张明超 被告- 贵州聚贯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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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21898号贵州聚贯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明超诉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本院:1.赔偿十倍价款18240元;2.赔偿退货运费228元;3.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07民初21898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2020年4月29日10点30分,开庭地点:深圳市龙岗区横岗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注:本公告于2020年2月13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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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2-13
    8

    (2019)粤0307民初2189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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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7民初21898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原告- 张明超 被告- 贵州聚贯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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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21898号贵州聚贯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明超诉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本院:1.赔偿十倍价款18240元;2.赔偿退货运费228元;3.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07民初21898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2020年2月19日10点30分,开庭地点:深圳市龙岗区横岗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三日注:本公告于2019年11月3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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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03
    9

    (2019)粤0307民初2189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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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7民初21898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贵州聚贯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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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21898号贵州聚贯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明超诉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本院:1.赔偿十倍价款18240元;2.赔偿退货运费228元;3.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07民初21898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2020年2月19日10点30分,开庭地点:深圳市龙岗区横岗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三日注:本公告于2019年11月3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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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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