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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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高、中山市尚百艺农业生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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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执5532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杨志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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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9-07 | 2021-01-0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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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2072民初204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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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204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杨志高 被告- 中山市尚百艺农业生态有限公司 勾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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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2072民初2045号中山市尚百艺农业生态有限公司、勾旭:本院受理原告杨志高诉被告中山市尚百艺农业生态有限公司、勾旭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稻诚子公司合作协议书》;2、请求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退还货款75000元;3、请求判决被告一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标准支付逾期退款的资金占用利息自2019年1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2月6日显1336元(75000元*4.75%/年*1.5倍÷12月/年*3月=1336元);4、请求判决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5、请求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已向你们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0年6月17日下午4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O二O年三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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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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