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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伊波氏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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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阳光社区阳光一路阳光工业区4栋412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广州市同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秦卓艳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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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上诉人-广州市同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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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广州市同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深圳伊波氏贸易有限公司、秦卓艳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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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市同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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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民终14953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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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终14953号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市同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深圳伊波氏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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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14953号深圳伊波氏贸易有限公司:上诉人广州市同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秦卓艳、被上诉人深圳伊波氏贸易有限公司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二审判决。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3民初36522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深圳伊波氏贸易有限公司、被上诉人秦卓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上诉人广州市同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支付款项人民币9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90000元为基数,2018年10月3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上诉人广州市同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4元,均由被上诉人深圳伊波氏贸易有限公司、被上诉人秦卓艳负担。上述受理费均已由上诉人广州市同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预交,法院不予退还,被上诉人深圳伊波氏贸易有限公司、被上诉人秦卓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上诉人广州市同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注:本公告已于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发布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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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24
    2

    (2020)粤03民终14953号传票、二审新证据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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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终14953号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市同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深圳伊波氏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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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14953号秦卓艳、深圳伊波氏贸易有限公司:上诉人广州市同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秦卓艳、深圳伊波氏贸易有限公司之间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裁定书、传票及二审新证据。本案裁定如下:本案转由合议庭审理。本院定于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依法审理本案,合议庭成员:何溯、邓婧、孔卫新,法官助理兼书记员:徐楚芹、谭星。届时你们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处理。本案二审新证据:应付款项协议、监事任免书及身份证、微信聊天记录、招商银行电子回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市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网上公开)深圳伊波氏贸易有限公司2019年11月25日的变更信息、现场图片,请在公告期限内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联系人:徐楚芹0755-83535381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北路6003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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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9
    3

    (2020)粤03民终14953号裁定、传票、二审新证据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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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终14953号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市同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深圳伊波氏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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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14953号秦卓艳、深圳伊波氏贸易有限公司:上诉人广州市同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秦卓艳、深圳伊波氏贸易有限公司之间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裁定书、传票及二审新证据。本案裁定如下:本案转由合议庭审理。本院定于二○二一年一月九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依法审理本案,合议庭成员:何溯、邓婧、孔卫新,法官助理兼书记员:徐楚芹、谭星。届时你们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处理。本案二审新证据:应付款项协议、监事任免书及身份证、微信聊天记录、招商银行电子回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市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网上公开)深圳伊波氏贸易有限公司2019年11月25日的变更信息、现场图片,请在公告期限内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年十一月九日联系人:徐楚芹0755-83535381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北路6003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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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9
    4

    (2020)粤03民终14953号传票及二审新证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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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终14953号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市同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深圳伊波氏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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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14953号秦卓艳、深圳伊波氏贸易有限公司:上诉人广州市同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秦卓艳、深圳伊波氏贸易有限公司之间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传票及二审新证据:本院定于二○二○年十月十五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依法审理本案,合议庭成员:何溯、邓婧、孔卫新,法官助理兼书记员:徐楚芹、谭星。届时你们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处理。本案二审新证据:应付款项协议、监事任免书及身份证、微信聊天记录、招商银行电子回单,请在公告期限内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年八月十四日联系人:徐楚芹0755-83535381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北路6003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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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14
    5

    (2019)粤0303民初3652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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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3民初36522号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同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伊波氏贸易有限公司 秦卓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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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伊波氏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同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伊波氏贸易有限公司、秦卓艳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相关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广州市同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77元,由原告广州市同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〇年二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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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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