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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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景市管罚处字〔2019〕011号 |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 |
本局认定:当事人未按规定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规定,应当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健康证明的,责令停止从事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停止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制售活动;2、罚款500元。以上罚没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所属营业网点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平台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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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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