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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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成都鑫茂恒泰企业管理中心、四川中正信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资中县天顺运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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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025执22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成都鑫茂恒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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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中县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07-05 |
2 |
彭彩蓉、杨志刚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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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民终294号 | 追偿权纠纷 |
上诉人-杨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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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7 | 2021-06-08 |
3 |
成都奕岚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成都鑫茂恒泰企业管理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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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民终1841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成都奕岚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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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2 | 2021-02-10 |
4 |
成都鑫茂恒泰企业管理中心与成都奕岚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徐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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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5民初928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成都鑫茂恒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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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0-08-13 | 2020-09-23 |
5 |
成都鑫茂恒泰企业管理中心、四川锐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龚伟英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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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7101执恢203号之三 | 公证债权文书 |
申请执行人-成都鑫茂恒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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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 2020-08-03 | 2020-08-21 |
6 |
成都鑫茂恒泰企业管理中心、四川锐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龚伟英等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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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7101执异62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成都鑫茂恒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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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 2020-07-21 | 2020-08-06 |
7 |
龚飞与成都鑫茂恒泰企业管理中心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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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7101民初136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龚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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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 2020-06-29 | 2020-07-21 |
8 |
成都鑫茂恒泰企业管理中心、四川华明创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成都通信电缆厂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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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执9396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成都鑫茂恒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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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6-10 | 2020-06-29 |
9 |
成都鑫茂恒泰企业管理中心、四川锐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龚伟英等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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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7101执异30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成都鑫茂恒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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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 2020-04-26 | 2020-05-07 |
10 |
成都鑫茂恒泰企业管理中心、四川锐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龚伟英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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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7101执恢203号之二 | 公证债权文书 |
申请执行人-成都鑫茂恒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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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 2020-03-29 | 2020-08-2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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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0105民初928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成都鑫茂恒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 成都奕岚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徐洪 郭孝清 颜晓兰 黄义冲 陈必琼 陈柱盛 郭富强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体育场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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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G32 | 2019-10-13 |
2 | (2017)川01民初200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鑫茂恒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 四川胜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锦尚商务有限公司 张大胜 张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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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G83 | 2017-07-1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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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川01民初2008号判决结果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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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初200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鑫茂恒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 成都锦尚商务有限公司 四川胜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张琴 张大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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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7)川01民初2008号原告成都鑫茂恒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成都锦尚商务有限公司、四川胜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张琴、张大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判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胜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鑫茂恒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偿还本金2900万元及利息(以29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30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如被告四川胜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第一项义务,原告成都鑫茂恒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有权对被告锦尚商务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四段168号1栋1-2单元1-2层房屋及-1层车位(他项权证号:成房他证他权字第1355134号)依据抵押顺位行使抵押权,即有权对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依据其抵押顺位优先受偿;被告锦尚商务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胜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成都锦尚商务有限公司、张大胜、张琴对被告四川胜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胜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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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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