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县支行、奉新县新碧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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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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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县支行、洪小权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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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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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县支行、何安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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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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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4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县支行、项圆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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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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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5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县支行、何安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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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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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6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县支行、潘隆龙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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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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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7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县支行、龙良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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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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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县支行、江西珍鑫农资贸易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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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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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9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县支行、胡涛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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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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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10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县支行、奉新县新碧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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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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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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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17)赣0921民初1044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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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奉新县人民法院 | - | 2018-03-05 |
| 2 | (2017)赣0921民初896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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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奉新县人民法院 | - | 2018-02-08 |
| 3 | (2017)赣0921民初98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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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通知书 | 奉新县人民法院 | - | 2018-02-07 |
| 4 | (2018)年赣0921民初53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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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通知书 | 奉新县人民法院 | - | 2018-02-06 |
| 5 | (2017)赣0921民初67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县支行 被告- 公 告 吴梦妃 吕槐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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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奉新县人民法院 | - | 2017-11-24 |
| 6 | -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县支行 被告- 余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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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嫩江县人民法院 | G66G67中缝 | 2017-11-16 |
| 7 | -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县支行 被告- 朱晃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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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G41 | 2017-11-07 |
| 8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县支行 被告- 刘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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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G40 | 2017-10-22 |
| 9 | -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县支行 被告- 曾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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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G27 | 2017-08-31 |
| 10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县支行 被告- 吴梦妃 吕槐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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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G89 | 2017-08-13 |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县支行与被告罗贤才、温华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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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921民初220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县支行 被告- 温华美 罗贤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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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公告(2021)赣0921民初2208号罗贤才、温华美(户籍地:奉新县赤田镇庄溪村翟家组45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县支行与被告罗贤才、温华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解除2017年6月30日与被告一、二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419732.48元,利息6578.71元(利息算至2021年11月20日,剩余利息计算至还清时止),本息合计426311.19元;三、上述借款第一被告用其房产所有权【赣(2020)奉新县不动产权第0003831号】作抵押,【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2019)奉新县不动产证明第0004637号】,原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奉新县人民法院二○二二年一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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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5 |
| 2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县支行与被告洪小权、洪立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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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921民初221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县支行 被告- 洪立胜 洪小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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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公告(2021)赣0921民初2210号洪小权、洪立胜(户籍地:奉新县宋埠镇三洪村大路三组39号附2):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县支行与被告洪小权、洪立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解除2016年3月15日与被告一、二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24428.8元(利息算至2021年10月15日,剩余利息计算至还清时止),本息合计327898.11元;三、上述借款第一被告用其房产所有权作抵押【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赣(2020)奉新县不动产权第0002006号、赣(2020)奉新县不动产权第0002001号】,原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奉新县人民法院二○二二年一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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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5 |
| 3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县支行被告徐世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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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921民初215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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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公告(2021)赣0921民初2158号徐世楠(户籍地:奉新县赤岸镇火田村岭下组135):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县支行被告徐世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921民初21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徐世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县支行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3526.99元,合计303526.99元【利息已计算至2021年9月20日,其后利息按《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网络版)》约定顺延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53元,减半收取2976.5元,财产保全费2070元,合计5046.5元,由被告徐世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奉新县人民法院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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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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