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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威尔炊具

    宁波市威尔炊具制品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威尔路2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2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9

    法律诉讼2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徐辉、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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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徐辉
    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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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徐辉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市威尔金属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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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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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徐辉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市威尔金属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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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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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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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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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浙江老板娘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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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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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宁波市威尔金属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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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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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胡志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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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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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浙江老板娘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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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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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胡志兴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浙江老板娘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威尔炊具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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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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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徐辉、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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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徐辉
    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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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9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宁波市威尔金属有限公司、宁波市威尔炊具制品有限公司、浙江老板娘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三门峡威尔科技有限公司、胡志明、胡赛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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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204民初600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宁波市威尔金属有限公司 宁波市威尔炊具制品有限公司 浙江老板娘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三门峡威尔科技有限公司 胡志明 胡赛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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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204民初6000号宁波市威尔金属有限公司、宁波市威尔炊具制品有限公司、浙江老板娘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三门峡威尔科技有限公司、胡志明、胡赛花: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宁波市威尔金属有限公司、宁波市威尔炊具制品有限公司、浙江老板娘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三门峡威尔科技有限公司、胡志明、胡赛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04民初60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市威尔金属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借款利息1361467.67元、罚息140515.63元、复利49892.89元,合计1551876.19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涉案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复利(不包括对借款复利计收的复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宁波市威尔金属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21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宁波市威尔炊具制品有限公司、浙江老板娘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三门峡威尔科技有限公司、胡志明、胡赛花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宁波市威尔炊具制品有限公司、浙江老板娘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三门峡威尔科技有限公司、胡志明、胡赛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市威尔金属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409元,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负担450元、被告宁波市威尔金属有限公司、宁波市威尔炊具制品有限公司、浙江老板娘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三门峡威尔科技有限公司、胡志明、胡赛花共同负担18959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宁波市威尔金属有限公司、宁波市威尔炊具制品有限公司、浙江老板娘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三门峡威尔科技有限公司、胡志明、胡赛花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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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5-19
    2

    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浙江老板娘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威尔炊具制品有限公司、宁波市威尔金属有限公司、胡志明、胡志兴、林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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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204民初0136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当事人- 宁波市威尔金属有限公司 浙江老板娘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市威尔炊具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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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204民初01360号浙江老板娘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威尔炊具制品有限公司、宁波市威尔金属有限公司、胡志明、胡志兴、林素君: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04民初013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老板娘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借款利息104016.62元、罚息310187.24元、复利10297.65元,并支付自2016年2月24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对罚息和复利不得再计收复利),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宁波市威尔炊具制品有限公司、宁波市威尔金属有限公司、胡志明、胡志兴、林素君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在涉案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各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老板娘食品集团公司追偿。本案案件受理费7688元,由被告浙江老板娘食品集团公司、宁波市威尔炊具制品有限公司、宁波市威尔金属有限公司、胡志明、胡志兴、林素君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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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1-20
    3

    (2016)浙0204民初600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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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204民初600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宁波市威尔金属有限公司 宁波市威尔炊具制品有限公司 浙江老板娘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三门峡威尔科技有限公司 胡志明 胡赛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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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威尔金属有限公司、宁波市威尔炊具制品有限公司、浙江老板娘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三门峡威尔科技有限公司、胡志明、胡赛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为答辩期满后15日。本案由本院审判员郎素娣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蔡士芳、包小艳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定于2017年4月13日上午08时40分在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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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1-12
    4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宁波市威尔金属有限公司、宁波市威尔炊具制品有限公司、浙江老板娘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三门峡威尔科技有限公司、胡志明、胡赛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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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204民初600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宁波市威尔金属有限公司 宁波市威尔炊具制品有限公司 浙江老板娘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三门峡威尔科技有限公司 胡志明 胡赛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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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204民初6000号宁波市威尔金属有限公司、宁波市威尔炊具制品有限公司、浙江老板娘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三门峡威尔科技有限公司、胡志明、胡赛花: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宁波市威尔金属有限公司、宁波市威尔炊具制品有限公司、浙江老板娘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三门峡威尔科技有限公司、胡志明、胡赛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本案可能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或简式裁判文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宁波市威尔金属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至债务清偿之日的欠息、罚息、复利(欠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6年8月30日为1552251.31元,之后产生的欠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据实结算),以及原告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71000元,上述暂计算至2016年8月30日的欠息、罚息、复利以及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合计1623251.31元;二、判令被告宁波市威尔炊具制品有限公司、浙江老板娘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三门峡威尔科技有限公司、胡志明、胡赛花对被告宁波市威尔金属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由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郎素娣担任审判长,与蔡士芳、包小艳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7年4月13日,08时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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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1-11
    5

    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浙江老板娘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威尔炊具制品有限公司、宁波市威尔金属有限公司、胡志明、胡志兴、林素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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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204民初0136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浙江老板娘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市威尔炊具制品有限公司 宁波市威尔金属有限公司 胡志明 胡志兴 林素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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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204民初01360号浙江老板娘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威尔炊具制品有限公司、宁波市威尔金属有限公司、胡志明、胡志兴、林素君: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浙江老板娘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威尔炊具制品有限公司、宁波市威尔金属有限公司、胡志明、胡志兴、林素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为:一、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借款欠息424501.51元(暂计至2016年2月23日),之后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等按合同约定计收;(合计:424501.51元);二、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六对上述第一条之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陈露露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赵红梅、胡根世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6年10月27日,08时45分在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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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8-03
    6

    (2015)甬东商初字第374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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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甬东商初字第374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当事人- 浙江老板娘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市威尔金属有限公司 宁波市威尔炊具制品有限公司 三门峡威尔科技有限公司 胡赛花 胡志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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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老板娘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王亚红、孙开颜: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宁波市威尔金属有限公司、宁波市威尔炊具制品有限公司、三门峡威尔科技有限公司、胡赛花、胡志明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甬东商初字第37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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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4-25
    7

    (2015)甬东商初字第374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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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甬东商初字第374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当事人- 浙江老板娘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市威尔金属有限公司 宁波市威尔炊具制品有限公司 三门峡威尔科技有限公司 胡赛花 胡志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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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老板娘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王亚红、孙开颜: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宁波市威尔金属有限公司、宁波市威尔炊具制品有限公司、三门峡威尔科技有限公司、胡赛花、胡志明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甬东商初字第37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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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4-21
    8

    (2015)甬东商初字第376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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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甬东商初字第376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当事人- 浙江老板娘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市威尔金属有限公司 宁波市威尔炊具制品有限公司 三门峡威尔科技有限公司 胡赛花 胡志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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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老板娘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王亚红、孙开颜: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宁波市威尔金属有限公司、宁波市威尔炊具制品有限公司、三门峡威尔科技有限公司、胡赛花、胡志明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甬东商初字第37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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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4-21
    9

    (2015)甬东商初字第376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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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甬东商初字第376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当事人- 浙江老板娘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市威尔金属有限公司 宁波市威尔炊具制品有限公司 三门峡威尔科技有限公司 胡赛花 胡志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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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老板娘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王亚红、孙开颜: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宁波市威尔金属有限公司、宁波市威尔炊具制品有限公司、三门峡威尔科技有限公司、胡赛花、胡志明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甬东商初字第37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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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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