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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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028号 |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被处罚单位于2021年2月1日下午13时,将宿舍楼内清扫出来的城市生活垃圾(废纸盒、塑料泡沫等)倾倒在海宁市长安镇文海北路南侧空地上,倾倒面积5平方米。现已改正违法行为。本局认为,被处罚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规定,已构成随意倾倒城市生活垃圾的行为,应当予以惩处。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市容环卫)》第42条“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面积2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000-10000元罚款”的规定,本局现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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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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