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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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合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易凌服饰有限公司、东莞市天祥服饰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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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财保341号 | - |
申请人-东莞市合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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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1-13 | 2020-12-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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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5448号应诉公告(东莞市天祥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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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544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合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东莞市天祥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易凌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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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5448号东莞市天祥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WPCLH59):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合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东莞市易凌服饰有限公司、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公司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审限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上诉须知、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及方式告知(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原告提交了裤子出货单(对账表)、送货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照片、光盘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298079元;2.判令本案受理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8月24日10时30分,地点为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门人民法庭。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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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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