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21)粤0305民初5439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5民初5439号 |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
当事人- 深圳茂楷教育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5439号深圳茂楷教育服务有限公司:原告余少锋与被告深圳茂楷教育服务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民初54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深圳茂楷教育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余少锋退还剩余学费12598.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7.49元,由原告自愿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
展开
|
2021-08-20 |
2 |
(2021)粤0305执12187号执行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5执1218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陈莉 当事人- 深圳茂楷教育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2187号之一深圳茂楷教育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陈莉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308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218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7-24 |
3 |
(2021)粤0305民初6857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5民初6857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茂楷教育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6857号深圳茂楷教育服务有限公司:原告刘婉玉与被告深圳茂楷教育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685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详见起诉状。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5日15时30分在粤海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法院联系人:陈助理电话:0755-86608862 收起
...
展开
|
2021-07-24 |
4 |
(2021)粤0305民初3742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5民初347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彭琦 当事人- 深圳茂楷金博睿教育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茂楷教育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茂楷金博睿教育服务有限公司培训 华润置地(深圳)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3472号深圳茂楷教育服务有限公司、深圳茂楷金博睿教育服务有限公司:(2021)粤0305民初3472号原告彭琦诉被告华润置地(深圳)发展有限公司、深圳茂楷教育服务有限公司、深圳茂楷金博睿教育服务有限公司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彭琦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华润置地(深圳)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深圳茂楷教育服务有限公司共同退还原告支付的款项114000元;2、被告华润置地(深圳)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深圳茂楷教育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应未退还款项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标准暂计至2020年12月21日为人民币2235元,要求支付至款项全部返还为止);3、被告深圳茂楷金博睿教育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与被告深圳茂楷教育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并定于2021年7月26日下午14:30在蛇口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5-11 |
5 |
(2021)粤0305民初5439号开庭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5民初5439号 |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
原告- 余少锋 被告- 深圳茂楷教育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5439号深圳茂楷教育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余少锋与被告深圳茂楷教育服务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你可以到南山法院粤海法庭610室自行领取,如逾期未领取,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26日14时30分在南山法院粤海法庭第二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六日联系人:陈峰联系电话:0755-86608813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9号粤海法庭607室 收起
...
展开
|
2021-05-06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