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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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张小平、陈琳琳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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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3民终1533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张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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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07 | 2021-06-29 |
2 |
申请执行人张雪与被执行人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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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11执779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张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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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21-05-17 | 2021-05-28 |
3 |
陈艳丽与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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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民申3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陈艳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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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08 | 2021-08-31 |
4 |
扶坤秀、范洪等与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道和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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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民申177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覃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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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5-06 | 2021-05-31 |
5 |
原告周安文、申仲华、滕雪勇与被告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徐仙兰、彭宏林、黄丹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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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1202民初91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周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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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4-26 | 2021-06-18 |
6 |
马福荣与夏鑫美、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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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183民初196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当事人-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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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容市人民法院 | 2021-04-15 | 2021-04-29 |
7 |
上诉人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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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民终2251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上诉人-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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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9 | 2021-04-30 |
8 |
原告江苏金丰华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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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11民初125号 |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
原告-江苏金丰华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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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21-03-26 | 2021-04-14 |
9 |
唐利增、曹志芸等与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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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110民初163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曹**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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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21-03-02 | 2021-06-16 |
10 |
申请执行人江苏韬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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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11执3028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韬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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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21-01-26 | 2021-01-2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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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辽02民终1002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王世平 被上诉人- 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周淑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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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G71 | 2019-12-29 |
2 | (2018)辽0204民初18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王世平 被告- 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张莉莉 周淑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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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G21 | 2019-09-08 |
3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王世平 被告- 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张莉莉 周淑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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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G47 | 2019-04-18 |
4 | (2018)粤0104民初26370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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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8-08-1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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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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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民终910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游志翔 被上诉人- 广西莱之康商贸有限公司 当事人- 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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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素娟、王太一、董小平与被上诉人游志祥、一审被告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2020)桂01民终9104号民事判决书:一、维持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8)桂0103民初6675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第三项;二、变更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8)桂0103民初667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李素娟、王太一在继承王红链遗产价值范围内向被上诉人游志翔赔偿损失1185614.47元。一审案件受理费44786元,由上诉人李素娟、王太一和上诉人董小平负担23300元,由被上诉人游志翔负担2148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471元(上诉人王红链和上诉人董小平均已预交),由上诉人李素娟、王太一和上诉人董小平各负担7735.50元。上诉人王红链和上诉人董小平多交的7735.50元,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李素娟、王太一和上诉人董小平各7735.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现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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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9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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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667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游志翔 当事人- 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莱之康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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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8)桂0103民初6675号原告游志翔诉被告王红链、董小平、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莱之康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王红链、董小平不服一审判决,在上诉期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一审被告)王红链的上诉请求如下:一、依法判决撤销(2018)桂0103民初6675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一项,改判上诉人无需赔偿被上诉人损失1185614.47元;二、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一审被告)董小平的上诉请求如下:依法撤销(2018)桂0103民初6675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二项“被告董小平向原告游志翔赔偿损失1185614.47元。”;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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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5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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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667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游志翔 当事人- 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莱之康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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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8)桂0103民初6675号原告游志翔诉被告王红链、董小平、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莱之康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本院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王红链向原告游志翔赔偿损失1185614.47元;二、被告董小平向原告游志翔赔偿损失1185614.47元;三、驳回原告游志翔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786元,由原告游志翔负担21486元,由王红链、董小平负担233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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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5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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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667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游志翔 当事人- 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莱之康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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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8)桂0103民初6675号原告游志翔诉被告王红链、董小平、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莱之康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本院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王红链向原告游志翔赔偿损失1185614.47元;二、被告董小平向原告游志翔赔偿损失1185614.47元;三、驳回原告游志翔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786元,由原告游志翔负担21486元,由王红链、董小平负担233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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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4 |
5 |
原告田伟诉你及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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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302民初115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田伟 被告- 庞开胜 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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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302民初1159号原告田伟诉你及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告知本院向南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了其对南充开胜商贸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中脉•道和生态养生馆经营合同,针对以上调取的证据本案将进行复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2019年9月4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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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0 |
6 |
原告田伟诉庞开胜及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副本、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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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302民初115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田伟 被告- 庞开胜 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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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302民初1159号原告田伟诉你及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购买床垫款项100000元,退还购买玛卡食品款项491640元,共计591640元;2、判令被告赔偿177492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4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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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3 |
7 |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京分中心诉陈仕华信用卡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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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96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京分中心 当事人- 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道和酒业有限公司 被告- 信用卡纠纷 陈仕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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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京分中心诉陈仕华信用卡纠纷一案诉状公告日期:2019-02-12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968号陈仕华: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京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信用卡贷款余额50542.58元,其中贷款本金26619元、零售利息6879.07元、分期手续费1751.5元、滞纳金15293.01元(截止2016年6月28日),以上所主张款项按(领用合约)的规定结算至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一九年二月十一日承办法官:朱模宝联系电话:025-83529502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上一篇原告扶坤秀、范洪、覃金萍诉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道和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公告下一篇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京分中心诉石元元信用卡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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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1 |
8 |
原告扶坤秀、范洪、覃金萍诉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道和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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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111民初237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道和酒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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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苏0111民初2375号道和酒业有限公司:本院对扶坤秀、范洪、覃金萍诉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道和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扶坤秀、范洪、覃金萍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2375号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由被告上诉人承担。)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承办法官:孔慧萍联系电话:025-83523962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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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1 |
9 |
原告扶坤秀、范洪、覃金萍诉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道和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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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111民初237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覃金萍 范洪 扶坤秀 当事人- 南京紫竹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道和酒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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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扶坤秀、范洪、覃金萍诉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道和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日期:2019-01-24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苏0111民初2375号道和酒业有限公司:本院对扶坤秀、范洪、覃金萍诉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道和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2375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内容:驳回原告扶坤秀、范洪、覃金萍全部诉讼请求。)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承办法官:孔慧萍联系电话:025-83523962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上一篇原告陈明诉邵媛媛民间借贷、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下一篇原告南京紫竹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伍文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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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3 |
10 |
原告扶坤秀、范洪、覃金萍诉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道和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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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111民初237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道和酒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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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苏0111民初2375号道和酒业有限公司:本院对扶坤秀、范洪、覃金萍诉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道和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2375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内容:驳回原告扶坤秀、范洪、覃金萍全部诉讼请求。)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承办法官:孔慧萍联系电话:025-83523962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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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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